什么案件需要合議庭
法律分析: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除了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需要組成合議庭;其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也要組成合議庭;法院審理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二審案件,需要組成合議庭;發回重審的案件要另行組成合議庭;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三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援助律師和正式律師有啥不一樣?
法律援助律師和正式律師的區別:
1.委托方式不同,法律援助律師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無需當事人或其親屬自行委托;非法律援助律師則需要當事人或親屬委托,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
2.對于法律援助,當事人不需支付律師費;而自己請的律師則應該按約定支付律師費用。
3.法律援助律師會為受害人辯護的。法律援助律師是對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則法律援助中心為當事人指定的辯護律師,也會正常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擴展資料: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嚴格貫徹落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組織律師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庭審等工作,認真辦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階段法律援助案件。
2.加大民生領域法律援助力度。組織律師圍繞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民生事項,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提供訴訟和非訴訟代理,促進解決基本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
3.廣泛開展咨詢服務。優先安排律師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和“12348”法律服務熱線值班,運用自身專業特長為群眾提供咨詢意見,積極提供法律信息和幫助,引導群眾依法表達合理訴求,提高群眾法治意識。
4.開展申訴案件代理工作。逐步將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引導律師為經濟困難申訴人通過法律援助代理申訴。
5.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咨詢等法律幫助。
6.推進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等訴訟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引導律師為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以及其他訴訟改革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等法律幫助。
7.積極參與刑事和解案件辦理。對于當事人自愿和解的案件,組織引導律師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促進達成和解。
8.發揮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作用。組織律師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為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
9.辦理跨行政區劃法律援助案件。適應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改革,組織律師開展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受理、審理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10.推動律師廣泛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當地法律援助需求量、律師數量及分布情況,明確律師承辦一定數量法律援助案件,努力使律師通過多種形式普遍公平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在律師事務所檢查考核及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中將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作為重要考核依據。鼓勵有行業影響力的優秀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11.推動律師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倡導每名律師每年提供不少于24小時的公益服務。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經濟確有困難的群眾提供減免收費,發展公益法律服務機構和公益律師隊伍,專門對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外來務工人員、軍人軍屬等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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