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八大種類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用以證實案件事實的材料即為證據。證據分為八類:第一類,物證,指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物品和痕跡,如犯罪工具、被盜物品、指紋和腳印等。第二類,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展現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載體。第三類,證人證言,是指目擊案件發生的人所提供的陳述。第四類,被害人陳述,是指受害人就其受害情況所作的說明。第五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被指控犯罪的人對指控的回應和解釋。第六類,鑒定意見,是指由司法機關指派的或聘請的專家,對案件中的特定問題進行的鑒定結果。第七類,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是指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對相關場所、物品、痕跡等進行記錄的文件。第八類,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案件判決的依據。
刑事訴訟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八種: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一、刑事案件證據有哪些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八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六)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七)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復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應當附有關于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院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調查、核實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依法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認定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證據材料,應當告知檢察人員和辯護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提取,復制后移送檢察人員和辯護人。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員簽名。對于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后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于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
二、刑事證據審查的步驟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一般情況下,刑事證據的審查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一)單獨審查。單獨審查是對每個證據材料分別審查,即單獨地審查判斷每個證據材料的來源、內容及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看其是否真實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證明價值。對于那些明顯虛假和毫無證明價值的證據材料,經單獨審查即可篩除。對證據材料的單獨審查可以按兩種順序來進行。一種是按時間順序進行,即按照證據材料所證明的案件事實發生的先后來逐個審查證據材料。這適用于證據材料的時間順序比較明確的案件。另一種是按照主次順序進行,即按照證據材料所證明的案件事實的主次關系和證據材料本身的主次關系來逐個審查證據材料。這適用于核心事實和核心證據比較明確的案件。
(二)比對審查。比對審查是對案件中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證據材料的比較和對照,看其內容和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證明該案件事實。一般情況下,經比對研究認為相互一致的證據材料往往比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證據材料則可能其中之一有問題或都有問題。當然,對于相互一致的證據材料也不能盲目輕信,因為串供、偽證、刑訊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虛假的一致;而對于相互矛盾或有差異的證據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還應當認真分析矛盾或差異形成的原因和性質,因為不同的證據材料之間有所差異也是難免的。比對審查的關鍵不在于找出證據材料之間的相同點和差異點,而在于分析這些相同點和差異點,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觀規律。比對審查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縱向比對審查;另一種是橫向比對審查。前者是指對一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提供的多次陳述做前后比對,看其陳述的內容是否前后一致,有無矛盾之處。后者是指對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不同證據或不同人提供的證據做并列比對,看其內容是否協調一致,有無矛盾之處。
(三)綜合審查。綜合審查是對案件中所有證據材料的綜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內容和反映的情況是否協調一致,能否相互印證和吻合,能否確實充分地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綜合審查的關鍵是發現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對案件中的證據材料作出整體性評價。綜合審查不僅要審查證據的真實可靠性,而且要特別注意審查證據的證明價值,使全案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鏈,而且能夠毫無疑點地對案件情況作出合理的解釋。
刑事訴訟證據中有一個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其中司法工作人員在對案件偵查處理的過程中,可能會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來逼供,也就是實際有刑訊逼供的情況。對于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的案件,一般是由人民檢察院來進行管轄,但很顯然刑訊逼供所得的證據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刑事訴訟證據類型有哪些
證據,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具體而言,證據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八種:
第一,物證。物證是指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物品或物質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等。這類證據具有直觀性,能夠直接反映案件事實。
第二,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或圖案等形式記載的證明材料,如合同、票據、書信、公文等。書證能夠提供案件發生背景、過程或相關方的意圖。
第三,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所陳述的證詞。證言應當基于證人的親身經歷或觀察,對案件事實具有直接證明作用。
第四,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對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等有直接的證明價值。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供述和辯解,是證明其行為性質和責任的重要證據。
第六,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指由具備專業知識的鑒定人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所形成的結論性意見,如法醫鑒定、技術鑒定等。鑒定意見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能夠為案件定性提供依據。
第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此類證據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通過勘驗現場、檢查物證、辨認物證、進行偵查實驗等活動所形成的記錄性材料,對案件事實的還原和分析具有重要作用。
第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聽資料是指通過錄音、錄像、監控等方式獲取的音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各種信息數據,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能夠直觀、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實,為案件審理提供重要依據。
證據的使用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確保其真實性和可靠性,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審查、使用是一個嚴謹、科學的過程,對于揭示案件真相、維護法律公正具有重要意義。證據類型多樣,涵蓋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筆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等多個方面,每一種證據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價值,在案件的調查和審理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事訴訟證據分為幾種?
關于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及取證方法,以下是一些法律知識總結:
一、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1. 物證:與犯罪行為或相關聯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2. 書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往來書信、單據、賬簿等。
3. 證人證言: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所作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所作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供述或辯解。
6. 鑒定意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等。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所作的記錄。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錄音、錄像磁帶所反映的形象、聲音以及電子計算機中所儲存的數據、資料及其載體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二、刑事證據取證的方法
1. 詢問: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 訊問: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
3. 辨認: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
4. 勘驗: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
5. 檢查: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6. 搜查:執法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 實驗: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
8. 鑒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結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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