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發現漏罪如何計算追訴時效
服刑期間發現有漏罪情形的,追訴時效的計算依據犯罪的類型而定,一般是從犯罪行為發生時開始計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
漏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關于判決之后明晰漏判罪行的追訴時效應該如何計算,這主要取決于犯罪的性質以及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這種時效的起算點應為犯罪行為實施之日開始計算;對于那些行為人實施了連續性犯罪或者持續性犯罪的狀況,其時效起算點則需設定在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至于具體的追訴時效期限,則需要根據該遺漏罪行所被判處的最高法定刑期進行準確評估和計算;
最后,當刑罰執行完畢之后才出現的漏罪問題,必須要對其單獨進行定罪量刑,并且不能將其與前一罪行實行數罪并罰,同時也不會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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