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負刑事責任是什么意思
不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不構成犯罪
犯罪一詞有兩個含義:
1,滿足犯罪的所有要素,它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要注意刑事責任不單是刑罰,還有非刑罰處罰方式、保安處分);
2,滿足不法行為構成(三階層的前兩層),但是與責任無關,如基于不可抗力實施的侵害行為。 一般對犯罪一詞的使用,是就前一種內容而言的。 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與不犯罪是不一樣的。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刑事責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
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分為罰金、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中國理論界對于刑事責任的界定,觀點不一。影響較大的是否定評價說,即認為,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
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中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負刑事責任意味著應受刑罰處罰。這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根本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什么意思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司法機關對沒有或依法不碰負刑事責任的人所作的決定。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依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凡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已收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應予撤銷;偵查終結的不予起訴;已移送法院起訴的,或終止案件的審判程序,或宣告無罪。
一、不追究刑事責任的6種情況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種情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雖然違法,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尚未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行為人犯罪后超過追訴時效期限沒有被追訴,本人也未再犯新罪的,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訴時效的期限為: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究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一種赦免制度,是對受到刑事追究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制度。受到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是否執行完畢或者是否開始執行,都等同于《刑法》執行完畢,以后無論何時對其都不再進行刑事追訴或主張繼續執行刑罰。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以受害人的告訴作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條件,屬于自訴案件范疇。如果被害人不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的,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或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司法機關應當受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罰實行罪責自負原則,犯罪人死亡的,自然刑事責任就無法追究。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在《刑法》、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制定的法律中,取消了原來的某種罪或者對原來的罪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則不予追訴。
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是無罪嗎
不一定都是無罪,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司法機關對沒有或依法不碰負刑事責任的人所作的決定。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依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凡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已收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應予撤銷;偵查終結的不予起訴;已移送法院起訴的,或終止案件的審判程序,或宣告無罪。
三、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判刑嗎
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司法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負刑事責任的人所作的處理。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依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凡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已收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應予撤銷,偵查終結的不予起訴;已移送法院起訴的,或終止案件的審判程序,或宣告無罪。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五類具體情形和一類條件情形;同時,在《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滿14歲的人和精神病人兩類情形。因此,不追究刑事就是不處以任何刑罰的意思,與判刑更是風馬牛不相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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