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質證
法律主觀:在刑事案件中,質證主要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展開。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詞的質證;
2. 證人證言的質證;
3. 被害人證言的質證;
4. 對鑒定意見的質證;
5. 對勘驗檢查筆錄的質證;
6. 對錄音、錄像等影視材料的質證;
7. 對物證、書證的質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能夠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屬于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方、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果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依法處理。
刑事訴訟舉證質證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在刑事案件當中是有提交證據并質證的這一環節,其中當事人的質證是影響證據的主要手段。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刑事開庭前的準備手續主要有哪些
刑事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手續主要就是跟案件相關的卷宗筆錄,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辯護提綱,發問提綱,證據的質證意見,還要提交一些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受害人還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話,要準備的這些手續也是跟本案相關的,比如附帶民事訴訟狀,具體要跟律師進行溝通。
一、刑事開庭前的準備手續主要有哪些?
一)準備相關材料
庭審如戰場,千萬不要打無準備之仗,應當在庭審之前將一些相關材料準備好。常見的相關材料有閱卷筆錄、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辯護提綱、發問提綱、證據的質證意見、要提交的證據等材料。
二)告知當事人庭審注意事項
要想取得好的庭審效果,離不開當事人和律師的配合。在開庭之前,一定要告訴當事人一些注意事項:
1、庭審程序。被告人在庭審時難免會緊張,提前告知其庭審程序能減少被告人不必要的緊張。
2、注重儀表。法庭是神圣的,開庭時被告人一定要注意儀表(如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話更是要注意衣著和打扮)。
3、最后陳述。如果可以的話,讓被告人準備好最后陳述。
三)其他注意事項
還有一些比較瑣碎的注意事項,比如是否需要穿戴律師袍;確認開庭的時間、地點;準備駕車前往的話要注意是否限號,停車場的位置等問題。千萬不要遲到,律師遲到的話影響很不好。
二、刑事案件到法院后多久能開庭期限是多少?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二十天,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普通程序的審理期為兩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法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事實上,對于人民檢察院,刑事法庭,甚至于受害者來說,在開庭前要準備的手續還非常的多,但具體也不能一概而論,除了要準備開庭需要的這些手續之外,確認了開庭時間之后要確保開庭的當天自己不會遲到。對于處于關押狀態當中的犯罪嫌疑人來說也是一樣的,要提前做好相關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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