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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演進(刑訊逼供罪概念及立法演進)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02 10:37:25

輕罪和重罪的區分

在刑法的精密體系中,輕罪與重罪的劃分如同法律的刻度,旨在維護罪刑法定原則與司法公正。起源于19世紀德國的區分法,隨著歷史的演進,如今的法律框架簡化為二元劃分:重罪與輕罪,以法律預設的刑罰威懾力為基準區分,重罪至少涉及一年以上自由刑,而輕罪則對應著較為輕微的處罰。
實體法層面,這種區分主要體現在刑事可罰性與程序性區別上,它更多是一種形式上的標志,例如,搶劫與詐騙的嚴重程度盡管不同,但在法律上可能按其本質而非絕對的刑罰來區分。重罪如搶劫未遂,必定受到法律制裁(依據第23、30條),而教唆行為在重罪中也有所涉及(同第30條),公職人員的資格損失則與犯罪等級緊密相連(第45條)。
程序法上的影響同樣顯著,重罪案件通常享有更復雜的辯護程序和管轄權規定(《法院組織法》第25、74條),而輕罪則受限于特定的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40、407條)。終止案件的決定也往往在輕罪范圍內(第153、153a、154d條)。
然而,現代法律實踐中,這種二分法并非沒有爭議,可能引發公平性問題。盡管如此,法律技術的明確性仍然至關重要,以避免“重罪”標簽與社會再教育政策產生沖突(第153條)。改革強調的是法定刑罰幅度而非嚴重程度,例如,不作為犯罪和限制罪責能力等特殊情況可能導致原本可能被視為輕罪的行為被重新分類(第13、21條)。
在具體案例中,如詐騙、背信等罪行,即使刑罰額度較高,仍可能被定性為輕罪,除非其行為本質已超越輕罪范圍。法律的精妙之處在于,即使加重或減輕情節并存,法官仍需依據法定條款(如第99/100a/113/121/125a/218/243/264/283d/291/292/293/311條第2/4/2款)判斷犯罪的嚴重程度,確保公正與公平的司法判斷。
總的來說,輕罪與重罪的區分并非簡單粗暴的定性,而是法律邏輯與人性考量的復雜交織,它確保了法律的靈活性與公正性,使得每一起案件都根據法律的精確框架來衡量其罪行的嚴重程度。

法學主要學什么

法學專業的課程構建了廣泛而深入的知識體系。首先,法理學、憲法學、中國法律史為法學專業的基石,深入剖析法律的本質、法律體系的構建以及法律歷史的演進。接著,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這些核心課程深入探討了法律規范的制定、執行以及司法程序,構建了法律實踐的基礎。
國際法的引入,讓法學專業學生具備全球視野,理解不同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的差異與互動。法律職業倫理則強調了法律實踐中的道德規范,培養法律人專業素養。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商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課程,則從經濟、科技、社會等多個維度探討法律的特殊應用領域。
證據法、財稅法等課程則聚焦法律實踐中的關鍵環節,提升法律問題解決能力。知識產權總論、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競爭法等課程,深入研究知識產品保護、市場競爭規則等現代法律問題。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文獻檢索與應用等課程,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與創新能力。
犯罪學、社會學、監獄學、矯正教育學、矯治心理學、獄政管理學等課程,則從社會學、心理學等多學科視角,深入探討犯罪現象、矯正教育、心理健康等問題,構建了法學與社會學、心理學的交叉學科知識體系。
總體而言,法學專業課程旨在培養具備深厚法學理論基礎、扎實法律實踐能力、國際視野、以及跨學科知識與技能的法律人才,為法治社會建設提供智力支持。

司法考試14科,哪14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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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
第一章 法的本體
第一節 法的定義
第二節 法的價值
第三節 法的要素
第四節 法的淵源與類
第五節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第六節 法的效力
第七節 法律關系
第八節 法律責任
第二章 法的運行
第一節 立法
第二節 執法與司法
第三節 守法與違法
第四節 法律監督
第五節 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
第三章 法的演進
第一節 法的起源
第二節 法的歷史與發展
第三節 法的傳統
第四節 法的現代化
第五節 法治理論
第四章 法與社會
第一節 法與社會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法與經濟
第三節 法與政治
第四節 法與道德
第五節 法與宗教
第六節 法與人權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國法制史
第一節 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制
第二節 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
第三節 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國法制史
第一節 羅馬法
第二節 英美法系
第三節 大陸法系
憲法
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 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憲法的作用
第五節 憲法的淵源與憲法的結構
第六節 憲法規范
第七節 憲法關系
第八節 憲法與憲政
第二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節 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第三節 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節 政權組織形式
第二節 選舉制度
第三節 國家的結構形式
第四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第五節 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
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四節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
第五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國家機構概述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四節 國務院
第五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六節 地方國家機構
第七節 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
第六章 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
第一節 憲法實施概述
第二節 憲法的制定與修改
第三節 憲法的解釋
第四節 憲法的實施保障
經濟法
第一章 競爭法
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節 拍賣法
第三節 招標投標法
第二章 消費者法
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節 產品質量法
第三章 銀行業法
第一節 商業銀行法
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章 證券法
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
第三節 證券交易
第四節 證券上市
第五節 上市公司收購制度
第六節 證券機構
第七節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節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財稅法
第一節 稅法
第二節 會計法
第三節 審計法
第六章 勞動法
第一節 勞動法概述
第二節 勞動合同
第三節 集體合同
第四節 勞動基準法
第五節 勞動爭議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第一節 土地管理法
第二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章 環境保護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環境法律責任
第四節 環境糾紛的處理程序
國際法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國際法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法的淵源與編纂
第三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四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二章 國際法主體
第一節 國際法主體概述
第二節 國家
第三節 國際組織
第三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 國際責任的構成
第二節 國際責任的形式
第三節 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第一節 領土
第二節 海洋法
第三節 國際航空法
第四節 外層空間法
第五節 國際環境保護法
第五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一節 國籍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引渡和庇護
第四節 國際人權法
第六章 外交關系法與領事關系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外交關系法
第三節 領事關系法
第七章 條約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
第三節 條約的締結
第四節 條約的效力
第五節 條約的解釋和修訂
第六節 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旅行
第八章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第一節 國際爭端與解決辦法
第二節 政治方法和國際組織解決國際爭端
第三節 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辦法
第九章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第一節 戰爭與戰爭法
第二節 戰爭狀態與戰時中立
第三節 對作戰手段的限制和對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第四節 戰爭犯罪
國際私法
第一章 國際私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概述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范圍
第三節 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
第二節 法人
第三節 國家
第四節 國際組織
第五節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沖突、沖突規范和準據法
第一節 法律沖突
第二節 沖突規范
第三節 準據法
第四章 適用沖突規范的制度
第一節 識別
第二節 反致
第三節 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第四節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節 法律規避
第五章 國際民商事法律適用
第一節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二節 物權
第三節 債權
第四節 商事關系
第五節 家庭
第六節 繼承
第六章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 國際民商事爭議概述
第二節 協商和調解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
第四節 國際民事訴訟
第七章 區際法律問題
第一節 區際法律沖突與區際沖突法
第二節 區際司法協助
國際經濟法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概念與調整范圍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第三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一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
第二節 其他方式的國際貨物運輸
第三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四章 國際貿易支付
第一節 國際貿易的支付工具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支付方式
第五章 我國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第一節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貿易救濟措施
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三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節 爭端解決機制
第五節 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權利義務
第七章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際知識產權法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
第三節 國際金融法
第四節 國際稅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概述
第一節 司法與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二節 司法的功能和原則
第三節 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疇
第四節 法律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第五節 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第六節 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的必要性和作用
第四節 法律職業責任概述
第二章 審判制度
第一節 審判制度概述
第二節 審判機關
第三節 法官
第四節 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審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三章 檢察制度
第一節 檢察制度概述
第二節 檢察機關
第三節 檢察官
第四節 檢察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檢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 律師制度
第一節 律師制度概述
第二節 律師執業
第三節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第四節 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 公證制度
第一節 公證制度概述
第二節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
第三節 公正程序
第四節 公證效力
第六章 法官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法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依據
第二節 法官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法官職業責任
第七章 檢察官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依據
第二節 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檢察官職業道責任
第八章 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律師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依據
第二節 律師職業道德的內容
第三節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第四節 律師職業責任
第九章 公證員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公證員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依據
第二節 公證員職業道德的內容
第三節 公證職業責任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性質和體系
第二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刑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犯罪概說
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
第二節 犯罪的分類
第三章 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構成概述
第二節 犯罪客體
第三節 犯罪客觀要件
第四節 犯罪主休
第五節 犯罪主觀要件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節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第二節 正當防衛
第三節 緊急避險
第四節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態
第一節 故意犯罪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預備
第三節 犯罪未遂
第四節 犯罪中止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節 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第三節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節 共犯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第五節 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第七章 單位犯罪
第一節 單位犯罪概述
第二節 單位犯罪的定罪
第三節 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八章 罪數
第一節 罪數的區分
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
第三節 法定的一罪
第四節 處斷的一罪
第九章 刑罰概說
第一節 刑罰的概念
第二節 刑罰的目的
第十章 刑罰的體系
第一節 刑罰的體系概述
第二節 主刑
第三節 附加刑
第十一章 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 量刑概述
第二節 量刑情節
第三節 量刑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罰的執行
第一節 刑罰執行概述
第二節 減刑制度
第三節 假釋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罰的消滅
第一節 刑罰的消滅概述
第二節 時效
第三節 赦免
第十四章 罪刑各論概說
第一節 刑法分則的體系
第二節 刑法分則的條文結構
第三節 刑法分則的法條競合
第十五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國家、顛覆政權的犯罪
第二節 叛變、叛逃的犯罪
第三節 間諜、資敵的犯罪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節 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 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節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七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犯生命、健康犯罪
第二節 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節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節 侵犯名譽、人格的犯罪
第五節 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第六節 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
第十九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暴力、脅迫型財產犯罪
第二節 竊取、騙取型財產犯罪
第三節 侵占、挪用型財產犯罪
第四節 毀壞、破壞型財產犯罪
第二十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 平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節 戰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污犯罪
第二節 賄賂犯罪
第二十三章 瀆職罪
第一節 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二節 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三節 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二十四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 危害作戰利益的犯罪
第二節 違反部隊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三節 危害軍事秘密的犯罪
第四節 危害部隊物資保障的犯罪
第五節 侵犯部屬、傷病軍人、居民、俘虜利益的犯罪
刑事訴訟法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與任務
第三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
第四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范疇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駛
第三節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第四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駛職權
第五節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六節 人民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七節 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第八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九節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節 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第十一節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節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三節 刑事司法協助
第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第二節 訴訟參與人
第四章 管轄
第一節 立案管轄
第二節 審判管轄
第三節 管轄的變通
第五章 回避
第一節 回避的概念和適用人員
第二節 回避的理由與種類
第三節 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一節 辯護人
第二節 辯護的種類
第三節 法律援助制度
第四節 刑事代理
第七章 刑事證據
第一節 刑事證據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刑事證據的種類
第三節 刑事證據的分類
第四節 刑事訴訟證明
第八章 強制措施
第一節 強制措施概述
第二節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三節 拘留
第四節 逮捕
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節 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審判
第十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節 立案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第三節 立案程序和立案監督
第十二章 偵查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偵查行為
第三節 偵查終結
第四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
第五節 補充偵查
第六節 偵查監督
第十三章 起訴
第一節 起訴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提起公訴的程序
第三節 提起自訴的程序
第十四章 刑事審判概述
第一節 刑事審判的概念和任務
第二節 刑事審判的模式
第三節 刑事審判的原則
第四節 審級制度
第五節 審判組織
第十五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第一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三節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四節 簡易程序
第五節 判決、裁定和決定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
第四節 對扣押、凍結在案財物和處理
第五節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判罰的核準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一節 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第三節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節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
第十九章 執行
第一節 執行概述
第二節 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第三節 執行的變更程序
第四節 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
第五節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有原則
第三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點
第二十一章 涉處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制度
第一節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 涉外刑事訴訟的特有原則
第三節 刑事司法協助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節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行政法的法律淵源
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行政組織與國家公務員
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
第二節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
第三節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第四節 實施行政職能的非政府組織
第五節 國家公務員
第六節 行政監察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為
第一節 抽象行政行為概述
第二節 國務院行政法規
第三節 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第四章 具體行政行為概述
第一節 具體行政的概念
第二節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節 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
第四節 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
第五章 行政許可
第一節 行政許可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三節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四節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五節 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六節 監督檢查
第六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概念和原則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第三節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管轄與適用
第四節 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五節 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 行政強制
第一節 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節 行政強制執行
第八章 行政合同
第一節 行政合同概述
第二節 行政合同的基本制度
第九章 政府采購
第一節 政府采購概述
第二節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三節 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
第四節 政府采購合同
第五節 質疑、投訴和監督檢查
第十章 行政程序
第一節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節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應急
第一節 行政應急概述
第二節 行政應急措施
第三節 行政應急類型
第十二章 對行政的監督和權利救濟概述
第一節 對行政的監督與權利救濟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節 行政監察
第十三章 行政復議
第一節 行政復議的概念和原則
第二節 行政復議范圍
第三節 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第四節 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節 行政復議的審理、決定和執行
第十四章 行政訴訟概述
第一節 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第十五章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應予受理的案件
第三節 不予受理的案件
第十六章 行政訴訟的管轄
第一節 行政訴訟管轄概述
第二節 級別管轄
第三節 地域管轄
第四節 裁定管轄
第十七章 行政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原告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被告
第四節 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第五節 共同訴訟人
第六節 訴訟代理人
第十八章 行政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訴與受理
第二節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第二審程序
第四節 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九章 行政訴訟的特殊制度與規則
第一節 行政訴訟證據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 行政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制度
第四節 涉外行政訴訟
第二十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與執行
第一節 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執行與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
第二十一章 國家賠償概述
第一節 國家賠償責任
第二節 國家賠償法
第三節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二十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行政賠償概述
第二節 行政賠償范圍
第三節 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四節 行政賠償程序
第二十三章 司法賠償
第一節 司法賠償概述
第二節 司法賠償范圍
第三節 司法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四節 司法賠償程序
第二十四章 國家賠償方式、標準和費用
第一節 國家賠償的方式
第二節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
第三節 國家賠償費用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 民法的調整對象
第三節 民法的淵源
第四節 民法的適用范圍
第五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六節 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節 自然人的住所
第四節 監護
第五節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第六節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七節 個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概述
第二節 法人的能力
第三節 法人機關
第四節 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節 法人聯營
第四章 物與有價證券
第一節 物
第二節 有價證券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四節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節 無效民事行為
第六節 可變更、撤消的民事行為
第七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第六章 代理
第一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代理的類型
第三節 代理權
第四節 無權代理
第七章 訴訟時效與期限
第一節 訴訟時效
第二節 期限
第八章 物權概述
第一節 物權的概念和效力
第二節 物權的類型
第三節 物權的變動
第四節 物權的保護
第九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第十章 共有
第一節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按份共有
第三節 共同共有
第十一章 用益物權
第一節 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
第五節 地役權
第六節 典權
第七節 居住權
第十二章 擔保物權
第一節 擔保物權概述
第二節 抵押權
第三節 質權
第四節 留置權
第五節 擔保物權的競合
第十三章 占有
第一節 占有概述
第二節 占有的效力和保護
第三節 占有的取得和消滅
第十四章 債的概述
第一節 債的概念和要素
第二節 債的發生原因
第三節 債的分類
第十五章 債的履行
第一節 債的履行規則
第二節 債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
第十六章 債的保全和擔保
第一節 債的保全
第二節 債的擔保
第十七章 債的移轉和消滅
第一節 債的轉移
第二節 債的消滅
第十八章 合同概述
第一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合同的分類
第十九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章 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二章 合同責任
第二十三章 轉移財產權利合同
第二十四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五章 提供勞務的合同
第二十六章 技術合同
第二十七章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第二十八章 知識產權概述
第二十九章 著作權
第三十章 專利權
第三十一章 商標權
第三十二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三章 繼承概述
第三十四章 法定繼承
第三十五章 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
第三十六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三十七章 人身權
第三十八章 侵權行為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二章 合伙企業法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
第六章 票據法
第七章 保險法
第八章 海商法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第三章 主管與管轄
第四章 訴
第五章 當事人
第六章 訴訟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證據
第八章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第九章 期間、送達
第十章 法院調解
第十一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二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三章 訴訟費用
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
第十五章 簡易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七章 特別程序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一章 破產程序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第二十三章 執行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第二十五章 仲裁與仲裁法概述
第二十六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二十八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章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第三十章 仲裁裁決的執行與不予執行

什么是刑事訴訟法

訴訟 ,自古有之,它蘊含著公平、正義、秩序、自由和效率等價值要素。在當今社會,為了解決社會糾紛、實現法律正義的目的,訴訟成為國家司法活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什么是 刑事訴訟法 ? 一、概念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二、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 2.是實現國家 刑罰 權的活動。 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三、階段 (一)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 立案 、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 自首 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⒉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檢察院)或者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⒊起訴有兩種,包括 公訴 和自訴; 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⒌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中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二)特殊階段: 死刑復核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 四、基本原則 1.控審分離是指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必須分別由專門的訴訟主體來承擔,而不能把兩種職能集中由一個訴訟主體來承擔。 2.控辯對等是指承擔控訴職能的訴訟主體與承擔辯護職能的訴訟主體地位平等并互相對抗。 3.審判中立是指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及其審判人員不能有控辯雙方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機關或者人員擔任,而且審判者應當對控辯雙方不偏不倚,平等對待。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 代理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訊問 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 證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查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 鑒定 第八節 通緝 第九節 偵查終結 第十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 一審 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 二審程序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 行 附 則從刑事訴訟的演進過程來看,刑事訴訟存在的價值同其他法律追求的目標相似,是要保證社會最大多數成員的幸福的最大化,保證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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