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開庭,人民應(yīng)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即人民在審理刑事案件中開庭前會通知被害人家屬,這是人民庭審前的必備工作。我國刑事訴訟中也明確規(guī)定,人民確定開庭日期后,應(yīng)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船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quán)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quán)利。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應(yīng)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前將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jù)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yīng)當列明有關(guān)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聯(lián)系方式
(四)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guān)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工作情況應(yīng)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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