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庭審流程
刑事審判庭審流程刑事審判庭審流程:第一,開庭。第二,法庭調查。第三,法庭辯護。第四,被告人陳述。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庭審程序大致分為以下幾步驟:第一,開庭。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各種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第二,法庭調查。其中根據雙方持有的證據調查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的法庭調查的核心過程。第三,法庭辯護。在得到審判長的許可后,各方針對證據和案件為己方進行辯護。第四,被告人陳述。這個環節不能被任何機關所剝奪。第五,審判。合議庭根據各方的證據、陳述、辯護,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決定的情況有:第一,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背景下,據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第二,據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第三,在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背景下,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最后,休庭。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合議量刑,進行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度珖嗣翊泶髸P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八十七、 將第一百八十七條改為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暗诙徣嗣穹ㄔ簺Q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案件法院宣判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流程分為四個關鍵步驟。首先,法院宣布起訴書內容,分別對被告人進行訊問,詢問證人、鑒定人,雙方出示證據。審判長詢問被告人是否需要出示新證據,若有則申請專家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觀點。接下來,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結束法庭調查,開始辯論。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表達控訴意見,被告人陳述辯解,辯護人發表辯護詞,雙方進行辯論。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后,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被告人做最后陳述。辯論后,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果雙方同意,法庭將進行調解;若無附帶刑事訴訟或一方不愿調解,則不進行調解。
隨后,進入評議與宣判階段。審判長宣布休庭,控辯雙方移交證據,當事人核對筆錄、簽字。合議庭成員評議控辯雙方觀點,評議過程保密。如成員意見分歧較大或不同意評議結果,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判決書后,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時,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時,由三至七名審判員或審判員與三至七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時,由三至七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時,由三至五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成員人數必須為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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