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人范圍法律規定
1. 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移送到審查起訴之日起,便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 對于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他們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從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而被告人則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4.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監禁,他們也可以由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5. 法律同時規定,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行使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6. 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任何時間都可以行使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刑事案件近親屬委托范圍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師的人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5、人民法院的指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可以委托多少人進行辯護
在刑事辯護過程中,法律允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這一規定依據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被允許擔任辯護人的范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值得注意的是,處于被執行刑罰狀態或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同樣,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也不能擔任辯護人,除非他們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一規定旨在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與有效性,確保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得到合理的辯護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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