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 立案決定書 》。 最后,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的《裁定書》,交有關負責人同意并審批后,將不立案的《裁定書》送達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并將審理結果制作成《裁定書》送達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的單位。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控告人。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證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刑事案件不一定都是有檢察院提起公訴,以下案件可以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⒈侮辱、誹謗案;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⒊虐待案;⒋侵占案。(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信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遺棄案;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⒎侵犯知識產權案;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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