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刑事案件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起訴程序有: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人民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二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2.一個月,一個半個月:即:1 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3.三個月或三個半個月,延長2個月:1(1.5) 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4.四個月或四個半個月:即:1(1.5) 2 1=4(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起訴流程在文中排列出來了,需要當事人準備好材料去起訴立案,且刑事案件開庭過程中,原告和被告雙方必須都到場,且不能有理由中途缺庭,若是的話,可以中止開庭。
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首先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然后,公安機關對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然后,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
一、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整體處理流程是:
第一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啟動了。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后,確定本案陵配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在公安機關初查結束后,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
第四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第五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六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睜鋒判決。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怎么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是,首先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然后,公安機關對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然后,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
三、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1、偵查先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反貪局等)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也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審查起訴檢察院的公訴部門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經審查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準備起訴書,起訴到一審法院。3、一審法院對公訴機關起訴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然后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4、被告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可以抗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做出維持、改判或發尺早指回重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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