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行為
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偵查行為的具體種類,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這是指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偵查人員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以了解案件相關情況。詢問證人則是指偵查人員依法對知情人進行詢問,獲取案件相關信息。勘驗、檢查包括現場勘查、尸體檢驗等,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實。搜查是指在偵查過程中,根據法律程序對可能藏匿犯罪嫌疑人的場所進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則是指在偵查過程中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進行查封、扣押。鑒定則是指通過專業的技術手段對案件中的特定物品或行為進行鑒定,以查明案件事實。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在偵查過程中,依法采取的技術手段,如監聽、電子監控等,用于獲取案件信息。通緝是指依法發布通告,要求公安機關、人民群眾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
這些偵查行為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確保公正審判。其中,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是獲取直接信息的重要方式,勘驗、檢查和搜查則是發現間接證據的關鍵步驟。查封、扣押物證、書證則有助于固定證據,防止證據滅失或被篡改。鑒定和技術偵查措施則能提供專業意見,確保案件調查的專業性和準確性。通緝措施則有助于及時抓捕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逸,保障社會安全。
偵查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告知其權利,確保其陳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詢問證人時,也應保障其權益,避免逼供、誘供等違法行為。勘驗、檢查和搜查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和財產權。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時,也應依法進行,不得隨意擴大范圍。鑒定和技術偵查措施必須由專業人員實施,確保結果的科學性和可靠性。通緝措施的發布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濫用。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這些偵查行為,都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保障公正審判,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穩定。它們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刑偵和經偵有什么區別
一、刑事偵查:
刑事偵查就是指有關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證據而就被指控犯罪的行為進行的調查活動。偵查也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法律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經濟偵查: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以及各種經濟犯罪興起,公安經偵部門于90年代正式由刑偵部門派分組建,是一支承擔打擊經濟犯罪職責的專業警種,由公安部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簡稱經偵總隊)和各公安分縣局經偵支(大)隊組成。經偵總隊負責偵查發生在本市的重特大、證券期貨類、犯罪主體為外國籍公民的經濟犯罪案件。各公安分縣局經偵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其余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經濟犯罪偵查(簡稱經偵)部門是各級公安機關中負責打擊、防范經濟犯罪的職能部門,實行隊建制,省、市、縣三級分別為總隊、支隊和大隊。
刑事偵查偵與經濟偵查的區別是:在公安系統中負責的方向和職責不同。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職權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偵查行為包括哪些
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偵查終結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若該案應由上級或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先移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注明具備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于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處理:
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己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后處理基本與公安機關相似。
其不同之處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的案件,對于符合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制定“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程序,做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對于需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偵查行為包括哪些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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