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亂立案,檢察院能糾正嗎
檢察院行使司法監督權,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會作出糾正或予以監督。而公安機關“亂立案”的立案行為,檢方所糾正的一般方式是認為不符合批捕條件的不予批捕,對于立案調查或偵察本身是還事實真相的一個過程序,只要立案后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則不在糾正的范圍。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款規定,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的,應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一、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款規定,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的,應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二、司法解釋
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抄送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后,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現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10日以內向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也可以向執行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等執行機關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1)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2)對依法應當減刑、假釋的罪犯,不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3)提請對罪犯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的;(4)提請對罪犯減刑的減刑幅度、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不符合有關規定的;(5)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被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或者假釋考驗期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6)其他違法情形。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意見。 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書副本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1)被減刑、假釋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罪犯減刑的減刑幅度、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罪犯被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或者假釋考驗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2)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是否合法;(3)人民法院審理、裁定減刑、假釋的程序是否合法;(4)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法院是否開庭審理。檢察人員審查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可以向有關機關調閱有關材料。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的糾正意見,由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刑事訴訟法中對減刑的規定是有關減刑程序的適用性進行明確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減刑的適用是需要相關標準的,如犯罪人員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認罪情況適用于減刑的,司法機關才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減刑。司法機關也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對犯罪人員進行減刑的相關適用,避免出現違反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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