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復印庭審筆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法院刑事審判筆錄 律師 可復印。律師擔任 辯護人 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 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 委托律師 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監護人 、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庭審筆錄證據力強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于法院的訴訟是需要講究證據的,證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那么你知道庭審筆錄證據力強嗎?為了能夠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和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庭審筆錄證據力強嗎(一)從庭審筆錄的來源來看,其可以作為證據。 庭審筆錄除了是對案件審理活動的記錄外,最重要的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關證據。畢竟,作為庭審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事人陳述和舉證質證環節,構成了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居中裁判的基礎。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雖然在法院最后的生效裁判文書中可能并未涉及相關事實,甚至尚未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作出任何處理(如撤訴裁定),但并不妨礙庭審筆錄中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自認的事實,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記錄的案件事實作為證據獨立存在。有觀點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因此,庭審筆錄不能作為證據。本文認為,能否作為證據是一個質的問題,而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則是一個量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庭審筆錄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為證據,佐證相關事實,至于庭審筆錄到底有多大證明力,能否為法院采信,只能依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非直接依據庭審筆錄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二)從庭審筆錄的表現形式來看,其可以歸為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因此,庭審筆錄符合書證的本質特征,但與一般的書證不同,庭審筆錄特殊性表現在它是法院書記員對當事人以及審判人員在法庭上言辭的記錄,其性質類似于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對相關當事人所做的調查或詢問筆錄。唯一的區別僅僅在于,庭審筆錄的形成過程是隨著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將案件事實記錄在案,有著比較統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 (三)從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來看,庭審筆錄應當可以作為證據。 2013年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庭審的過程中,放任當事人虛假陳述案件事實,或者濫用訴訟權利,隨意地推翻或更改對自己已經陳述的案件事實,不僅給法院書記員的記錄工作帶來諸多不便,而且有褻瀆法律權威和妨礙庭審秩序之嫌。畢竟,開庭不是兒戲,當事人應當誠實信用,并對自己所陳述記錄在案的事實負責。 (四)從書記員的回避,庭審筆錄的補正和自認的撤回來看,庭審筆錄的真實性具有保障。 無論新舊《民事訴訟法》都賦予了當事人申請書記員的回避的權利以及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申請補正的權利。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書記員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庭審筆錄錯記或遺漏等情況的發生,確保了庭審筆錄的真實性。并且,針對當事人由于自身過錯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審過程中非出于自身內心真實意思自認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也有條件允許當事人撤回——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二、做筆錄會對自己以后有什么影響嗎筆錄只是協助調查,因為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受到過任何處罰。所以是不會有任何不良記錄的,不必擔心。 (一)派出所只是找你去作了筆錄,而沒有給你下達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那么你就是沒有被處罰,沒有處罰,就不會對你今后有任何影響。 (二)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案件,筆錄對自己的影響都不大; (三)如果是證人筆錄,對自己的影響不大,對他人影響很大; (四)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筆錄,將直接影響刑事判決結果。三、詢問筆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刑事訴訟法》、《高檢規則》等規定,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并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這些規定對詢問筆錄的形成從形式上到實質上都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一旦缺乏上訴某一項內容,該詢問筆錄就可能面臨證據合法性的質問。調查詢問筆錄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取證主體的法定性。 (二)制作過程的客觀性。 (三)制作內容的主觀性。 (四)制作要求的規范性。
筆錄屬于什么證據
筆錄是直接證據。
筆錄是直接能夠證明對象所說話語,是當事人對總體情況的一個書面表達,能夠經得起查實,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不需要和其他證據結合,證明方式簡單直接,因此筆錄屬于直接證據。筆錄是直接證據的原因在于,它能夠直接證明對象所說話語,是當事人對總體情況的一個書面表達,能夠經得起查實,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不需要和其他證據結合,證明方式簡單直接。
此外,不同類型的筆錄具有不同的證據屬性,例如,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屬于書證的范疇,而庭審筆錄則是直接證據。筆錄證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制作,是對偵查過程和結果的記載,因此筆錄證據不同于書證。筆錄證據是偵查人員對偵查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其形成過程與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的形成過程一樣,經歷了偵查人員的感知、記憶、表達等過程
什么樣的筆錄屬于證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認筆錄的證據是屬于鑒定意見類的證據,主要是鑒定筆錄是否屬于當事人書寫的,鑒定其真實性。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等。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筆錄屬于什么證據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庭審筆錄能作為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當事人有時會以此案的庭審筆錄所涉及的案件事實作為彼案的證據,或者同一法律關系的案件,前案原告撤訴再起訴,后案被告將前案的庭審筆錄作為證據。1、從庭審筆錄的來源來看,其可以作為證據。庭審筆錄除了是對案件審理活動的記錄外,最重要的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關證據。2、從庭審筆錄的表現形式來看,其可以歸為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因此,庭審筆錄符合書證的本質特征,其性質類似于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對相關當事人所做的調查或詢問筆錄。
一、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條件:
1、起訴狀送達給被告后且答辯期已過;
2、雙方當事人的出庭通知已經送達給了原、被告雙方,且在送達回證上有簽字,如果一方缺席也可以按期審判;
3、審判人員手中的案件按順序安排了審理此案,也就是說審判人員有時間,而不會與審理其他案件而同期,因為一般情況下審判人員不僅只辦理幾件案件,手中都積壓了幾十件案件,往往都得提前十多天到近一個月進行排期;
二、開庭前原告準備的材料是什么:
1、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2、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起訴狀等訴訟文書;
3、攜帶所有證據的原件,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并且攜帶身份證證;
4、開庭時遵守法庭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一)人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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