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怎么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當中偵查羈押的期限是兩個月,逮捕之前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是不算在其中的,但是刑事拘留階段的時間最長是37天,而且,兩個月以后案件如果不能偵查完畢的話,經過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還能延長羈押時間。
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怎么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是指從逮捕開始計算,一般羈押期限是自逮捕后2個月內。考慮到特殊刑事案件的需要,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羈押期限作了靈活的規定。具體有:
1.《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即下列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即這類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達到7個月。
對于司法工作人員超期羈押的情況,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發現了,那么可以申請相關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同時,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行使自己合法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久
法律分析:我國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偵查期多久
刑事拘留偵查期,一般為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 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依據該法第156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撿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可為4個月。依據該法第159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能判處十年有期以上刑罰的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可為6個月。
一、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也不可能去隨隨便便的拘留任何民眾。拘留的對象基本上都是公安機關有證據表明當事人是當前的這起刑事案件當中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在刑拘到期之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會面臨兩種不同的后果,第1種就是被宣告逮捕,第2種就是被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久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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