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質證主要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幾方面進行,主要包括:1、對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詞的庭審質證;2、對證人證言的庭審質證;3、對被害人證言的質證;4、對鑒定結論的質證;5、對勘驗檢查筆錄的質證;6、對錄音、錄像等影視材料的質證;7、對物證、書證和質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你好, 證人 證言是 刑事訴訟 中的主要 證據 形式, 刑事訴訟法 中涉及到證人的條款較多,不能累述。 總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 公訴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辯護人 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組織辨認等監察調查、刑事訴訟職權的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對見證人是否屬于前款規定的人員,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相關筆錄載明的見證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聯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等材料進行審查。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刑事司法鑒定有異議可以:
1、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
3、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法律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