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據要達到什么程度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法院也是根據相關的證據作為參考,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判決。
一、刑事案件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民事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
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于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鑒于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存儲于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后的硬盤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等,與傳統的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從性質上來說,鑒定意見與其它證據類型很重要的區別在于:鑒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鑒定人的主觀判斷。在其它證據類型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盡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鑒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鑒定人通過主觀知識鑒別證據材料的過程。
8、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后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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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刑事案件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八種: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一、刑事案件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八種:(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六)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七)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復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應當附有關于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院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調查、核實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依法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認定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證據材料,應當告知檢察人員和辯護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提取,復制后移送檢察人員和辯護人。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員簽名。對于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后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于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
二、刑事證據審查的步驟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一般情況下,刑事證據的審查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一)單獨審查。單獨審查是對每個證據材料分別審查,即單獨地審查判斷每個證據材料的來源、內容及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看其是否真實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證明價值。對于那些明顯虛假和毫無證明價值的證據材料,經單獨審查即可篩除。對證據材料的單獨審查可以按兩種順序來進行。一種是按時間順序進行,即按照證據材料所證明的案件事實發生的先后來逐個審查證據材料。這適用于證據材料的時間順序比較明確的案件。另一種是按照主次順序進行,即按照證據材料所證明的案件事實的主次關系和證據材料本身的主次關系來逐個審查證據材料。這適用于核心事實和核心證據比較明確的案件。
(二)比對審查。比對審查是對案件中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證據材料的比較和對照,看其內容和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證明該案件事實。一般情況下,經比對研究認為相互一致的證據材料往往比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證據材料則可能其中之一有問題或都有問題。當然,對于相互一致的證據材料也不能盲目輕信,因為串供、偽證、刑訊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虛假的一致;而對于相互矛盾或有差異的證據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還應當認真分析矛盾或差異形成的原因和性質,因為不同的證據材料之間有所差異也是難免的。比對審查的關鍵不在于找出證據材料之間的相同點和差異點,而在于分析這些相同點和差異點,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觀規律。比對審查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縱向比對審查;另一種是橫向比對審查。前者是指對一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提供的多次陳述做前后比對,看其陳述的內容是否前后一致,有無矛盾之處。后者是指對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不同證據或不同人提供的證據做并列比對,看其內容是否協調一致,有無矛盾之處。
(三)綜合審查。綜合審查是對案件中所有證據材料的綜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內容和反映的情況是否協調一致,能否相互印證和吻合,能否確實充分地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綜合審查的關鍵是發現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對案件中的證據材料作出整體性評價。綜合審查不僅要審查證據的真實可靠性,而且要特別注意審查證據的證明價值,使全案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鏈,而且能夠毫無疑點地對案件情況作出合理的解釋。
刑事訴訟證據中有一個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其中司法工作人員在對案件偵查處理的過程中,可能會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來逼供,也就是實際有刑訊逼供的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的規定來看,如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的案件,一般是由人民檢察院來進行管轄,但很顯然刑訊逼供所得的證據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刑訴法54條的內容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刑訴法第54條作為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證據收集與調取的重要條款,對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它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調取權力,為這些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規定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刑事訴訟中的配合義務,即應當如實提供證據,為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對于案件的定性、量刑等方面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刑訴法第54條對于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提出了明確要求。證人證言作為一種重要的證據形式,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嚴格的質證程序,確保其真實性和可靠性。此外,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各類證據材料,雖然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同樣需要滿足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刑訴法第54條的規定,不僅有助于規范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與調取行為,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當嚴格遵循刑訴法第54條的規定,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綜上所述:
刑訴法第54條是關于刑事訴訟中證據收集與調取的重要規定,它明確了司法機關在收集、調取證據方面的權力和義務,并規定了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要求。這些規定有助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司法公正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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