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上訴庭審通常何時進行
上訴至中級法院的案件,其審判期限并無明確規定,通常由法院自主確定。
法院確定后,會提前數日通知相關當事人。
根據法律規定,上訴即是指當事人對初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異議,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重審的訴訟行為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 湯文君,男,廣東省五華縣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
因涉嫌貪w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羈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正確適用法律,對上訴人依法從輕處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犯有貪w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5年。上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未充分考慮本案所依法具有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量刑過重,現依法上訴,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依法改判,對上訴人從輕處理。
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無論是公訴機關還是法院,均認定了上訴人構成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法院一方面認定上訴人構成自首,另一卻未在量刑上對自首的情節充分考慮,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這顯然不符合刑法中關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處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1、上訴人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均自愿認罪。這在偵查卷宗或法院庭審筆錄均有據可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明顯屬于自愿認罪,依法應酌情從輕處罰。但原審法院無視上訴人自愿認罪的情節,在判決中未體現該情節的酌情從輕,是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的。
2、上訴人對犯罪所得積極退贓,沒有造成國家財產的實際損失,依法辦事應酌情從輕處罰。
3、上訴人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且主動投案自首,更說明上訴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對這種情況,依法應從輕處理。
綜上所述,由于原審法院未充分考慮上訴人所具備的從輕、減輕的情節,導致判決結果明顯過重,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5年1月 日
記錄|下午的開庭
這幾次有些拖拉,交作業晚些,有兩次空檔了。女兒每次總是提前提醒我,我也是應著。
下午開庭,一個復雜些的案件,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上訴案件,我方是被上訴人,是執行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
案外人說和執行的案件之前存在著一個二手房買賣合同,在我們查封之前就簽訂了,并且分48期每期25萬元,共付了1200萬元,同時將方便又返租給了出賣人的親人,每月租賃費158300元,案外人的收益率每月62%多點,這比5%的商業地產收益率12倍多,顯然違背了商業邏輯和商業交易常理。
僅僅就這一點,必然存在虛假二手房買賣,而案外人在其他案件中提起過確認合同成立及違約賠償之訴。
我方提出了系虛假訴訟,其他訴訟也將導致虛假債權的訴訟,必然涉嫌刑事。
對方的年輕律師不以為然,我方溫和的善意提醒,若是代理人明知或者確實知道了涉及虛假訴訟,必然會被追責。
對方律師以我方非買賣合同的參與方,無權提出虛假買賣反駁,無語。
況且買賣合同系2012年簽訂,有745萬元左右的房產有房產證,可以辦理轉移登記,而沒有辦理。直到2018年5月,被執行人用該方便抵押借款不能按照約定時間償還,而經過法院執行程序抵頂償還方式和解。
在此期間案外人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被執行人對于案涉方房產的取得也是經過法院執行裁定取得,至今未登記至自己名下,不能適用執行異議規定的第28條,這是我方觀點。
一審的判決書堪稱完美,是近年來少見的優質判決書,說理清晰,論證充分,適用法律得當。
庭審結束的時候,法官問了上訴人幾個問題,均是上訴人必須面對的,如上訴人為何不提出刑事追責,有一些為何違背了商業交易常理,雖然問的聲音很小,我方得到的信息是,上訴人的意見引起了法官的懷疑,并無法滿意上訴人的解釋。
當然,我方沒有忘記“三圖一報告”的辦案管理,畫了圖,交給了法官,同時也交給了對方律師一份。簡明扼要的說明案件中的虛假邏輯,用不同的顏色做了標識,歸納了相應的要點。
認真準備,清楚的回應法官的提問。
做好法官的案情助手,做好法官法律適用的助手,把大量的檢索工作提前完成,是放下律師工作份內事。
當然,期待案件早些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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