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處罰。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刑事拘留,按照規定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一、擾亂公共秩序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不能正常進行工作的;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影響正常行駛的;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實施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等等。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認定你有犯罪嫌疑而對你采取的強制措施之一,刑事拘留以后的“處理結果”決定了是否算留案底。有案底會影響孩子政審。對征兵有影響。
拘留分行政(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原則上說公安機關決定的行政(治安)拘留屬于行政處罰,法院決定的拘留有司法行政處罰,也有司法強制措施,這里不具體細說。刑事拘留那肯定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行政、刑事處罰。它只是對現行刑事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而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便于偵查。
法律依據: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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