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處罰是刑法中的一種特殊處理方式,它體現了刑法的寬嚴相濟原則。在刑法中,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于刑事處罰。這種處理方式既體現了法律的威嚴,又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雖然不被判處刑罰,但仍然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接受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根據《刑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這類人群在生理上存在缺陷,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對較低。
2.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根據《刑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是公民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而采取的反擊行為。如果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和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于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和從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這些行為雖然具有犯罪性,但危害程度相對較低。
4.自首和立功: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后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雖然不被判處刑罰,但仍然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這些措施旨在教育犯罪分子,促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改正行為,回歸社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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