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帶到異地刑事拘留的解決方法如下:
1、保持冷靜
被拘留的人應保持冷靜,遵守公安機關的安排,同時了解自己的權益。
2、通知家屬
公安機關應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除非存在無法通知或通知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
3、委托律師
被拘留人有權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律師可以了解案件情況,為被拘留人提供法律援助。
4、了解拘留原因
被拘留人及其家屬應盡快了解拘留的具體原因和法律依據,以便采取適當的行動。
5、配合調查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應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同時注意自身權利的保護。
6、申請取保候審
在律師的協助下,如果認為拘留不合法,可以提出異議并申請取保候審。
7、遵守規定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應遵守相關規定,配合調查工作,以便案件能夠得到妥善處理。
異地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異地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申請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
由被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負責案件的公檢法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2、審核決定
公檢法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后,會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審的決定。
3、提供擔保
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供保證人擔保或交納保證金。
4、執行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取保候審,確保被取保候審人遵守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嫌疑人從當地看守所轉移到異地看守所的幾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被逮捕后,為防止其逃跑,被拘留在當地看守所。案發地民警趕到后,移送有管轄權的案發地看守所。
2、為了辦案工作的需要,辦案機關經常對重大犯罪嫌疑人、黑社會犯罪、職務犯罪嫌疑人等進行異地羈押,防止其利益與當地復雜的關系網絡向外界傳遞信息。
3、本案本地無權處理,將移送異地。在異地發現嫌疑人涉及的其他案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在哪里被拘留,只要被拘留了,就證明有可能犯罪了,這時候應該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偵查,爭取寬大處理、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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