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詞的撰寫需要分為四步,且其中主要是對已有材料、現行法律的梳理。無罪辯護詞要想打動法官,必須一面找出卷宗材料中與起訴書矛盾的點,一面找到現有法律中的依據。雙管齊下才能說服法官。
一、刑事案件無罪辯護詞怎么寫
(一)閱卷
認真查閱案卷,熟悉案情。律師進行無罪辯護首先要查閱案卷,了解案情,這是無罪辯護前提,一定要認真細致。針對復雜的案情,堆積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師都必須認認真真地閱讀,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點和疑點,然后摘抄或復印,必要時可列一覽表對言詞證據進行比較。
(二)法律檢索
認真查閱相關法律依據,找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看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備《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情形,“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情形,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情形。
(三)收集證據
收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
1.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于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2.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四)特殊情況的應對
被害人、證人翻供時,不要冒然進行無罪辯護。律師遇到被害人、證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請法院或者檢察院調取證據,如果申請不能成功,最好申請被害人或者證人當庭出證。有這樣一個強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過賄買利誘事先說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稱與被告人是戀愛關系,只是一時之氣將被告人告了。律師經法官同意進行了調查取證,取得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當庭作了無罪辯護。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開始傳喚被害人到賓館,被害人遂倒出實情。后辯護律師因為涉嫌律師妨害作證罪被拘留。
二、辯護的意義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接受辯護任務后,應認真查閱案卷,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向有關人員調查情況,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把一切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來,使之系統化、條理化,最后寫成觀點正確、論據充分、說理透徹、條理清楚、層次分明,具有說服力的辯護詞。這樣的辯護詞,有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證明其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而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發表公訴詞,主要是揭露犯罪社會危害性,闡明提起公訴、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審判的理由。因此,雙方發言往往針鋒相對,各執一端。這樣,就可以把問題和矛盾充分揭露出來,使人民法院聽到正反兩方面的情況和意見,做到“兼聽則明”,避免“偏聽則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觀地查清案情,判明真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正確定罪量刑。毫無疑問,這會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減少冤假、錯案。
辯護詞沒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況下由三部分組成,即序言、理由和結論。在這三部分之外,標題寫明“辯護詞”或“關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辯護詞。”在序言之前,臺頭寫明稱呼,寫為“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審判長、審判員”,怎樣稱呼,根據法庭組成人員的情況確定。
要寫無罪辯護詞,首先要和被告人進行溝通,哪些內容他認可,哪些他不認可。如果涉及到翻供,律師還要考慮到當事人當庭翻回來的可能性,要考慮到辯護策略制定之后,辯護開始之前司法機關可以對被告人產生的壓力。
一、刑事模擬法庭辯護詞內容有哪些
(一)、闡述案件的經過。
(二、明確關于被告人的證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的來源,對證據的內容做出充分闡述。
(三)、闡述現有的證據是否能構成犯罪行為。從主觀上、客觀上、因果關系上說明。
(四)、闡述關于本案的其他主要情節。如被告人是否主動報案,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為。
二、刑事法庭審判程序是什么
(一)、開庭審理。
1、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2、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
事實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開庭。
1、書記員和審判長的分工。
2、審判長查明當事人的情況,宣布合議庭組成和告知訴訟權利。
(三)、法庭調查。
1、總順序。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由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詢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鑒定意見和有關筆錄。
2、法庭調查的原則。
先控方,后辯方;先人證,后物證。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準許。
3、發問被告人的規則。
除書記員以外都可以發問,但是除公訴人外,其他人發問需經審判長許可。
4、對人證的調查。
單獨詢問、證人、鑒定人不能旁聽案件、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5、對物證的調查。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后,由對方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6、專家輔助人。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在刑事案件的模擬開庭審理的過程中,辯護人可以根據相關的事實提出辯護意見,并且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所有提交的證據經過法官的審理,最終確定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如果被告有立功、自首情節,法院可以給予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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