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
法律解析: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與訴訟的法律依據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人約束。相比之下,代理人不具備獨立的訴訟地位,其活動依附于被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愿行事。
3、對象不同:
刑事辯護人針對的是公訴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而刑事代理人則服務于自訴人、被害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4、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
辯護人可以通過當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兩種方式進入刑事訴訟。相比之下,刑事代理人僅能通過接受被代理人委托的方式參與訴訟。
刑事案件委托人范圍
一、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范圍包括:
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二、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該法規定:
1.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2. “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4. “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5. “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6. “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刑事訴訟法中委托手續的辦理步驟如下:
1. 委托律師的,首先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協議一式兩份,分別由委托人和律所持有;
2. 接著,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三份,其中一份提交給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另一份由委托人保留;
3. 最后,需要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承辦律師提交給辦案機關。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有哪些
1、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一般是取決于被當事人的授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1. 法律分析:在桐耐租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擁有調查和收集證據的權力,同時可查閱與案件相關的資料。
2. 訴訟代理人:這是指那些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或當事人授權下,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并承擔相應訴訟結果的人。
3. 法定授權:如果訴訟代理人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其進行的訴訟活動將不具備法律效力。
4.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義務,包括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和案件情況,并提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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