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申訴時效是多久?
刑事案件申訴時效為兩年。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的才會受理,如果超過兩年的,除非具備特殊情形,否則法院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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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申訴時效是多久?
浙江浙平律師事務所王中強律師解答:
刑事案件申訴時效為兩年。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的才會受理,如果超過兩年的,除非具備以下情形,否則法院不會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浙江浙平律師事務所王中強律師解析:
刑事申訴的具體流程如下:
第一,需要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是近親屬,對于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申訴;
第二,申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三,法院或是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案件進行重新審判。
訴訟法規定對于下列情形的案件,需要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王中強律師簡介
咨詢熱線:13757387593 王中強律師,1973年1月出生, 中共黨員,浙江大學法學本科畢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課程班結業。1990年參加工作,1997年開始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同年入黨,現任平湖市司法局黨總支委員,浙江浙平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副主任,并擔任中共平湖市委、浙江中筑置業有限公司、哈蒙冷卻(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根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亳州根寶廢舊物資有限公司、江西瀧華健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浙江安吉申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海堅仕箱包有限公司、嘉興東山建設有限公司、嘉興中岳熱處理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王 中強律師至今已經辦理刑事案件300余件,民事案件千余件,知識產權案件50余件,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案件多起。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大概是多久
刑事申訴期限通常為刑罰執行完畢后的兩年內。若超過兩年提出申訴,需滿足特定條件,方能受理。這些條件包括: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兩年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訴,但法院未受理;三,案件疑難、復雜、重大。若不符上述條件,則法院不予受理。故,刑事申訴期限為兩年,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兩年。
刑事訴訟法申訴期限是怎么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于申訴期限的規定有明確條文,具體來說,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這是基本的時效要求。
但若存在特定情形,刑事案件申訴人可以超過兩年期限提出申訴。此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具體情形如下:第一,如果申訴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這意味著,如果存在新證據證明被告人可能無罪,即使超過了兩年期限,申訴人仍有權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第二,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人民法院未受理。這種情況下,即使已過兩年期限,只要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提出申訴,且法院未及時受理,申訴人有權在兩年期限內再次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對申訴期限的嚴格要求下,有特定條件下的例外規定。這些例外情況確保了司法公正與申訴權利的保護,對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案件的申訴有時效限制嗎
(一)公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三)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四)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五)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注意,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又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指當事人的申請在短時間內,仍不能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決定,審判活動無法進行;
二是指當事人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回避,需要另行更換人員的,可以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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