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追贓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追贓規定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贓款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著客觀內在的聯系,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
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征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
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采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三、刑事案件中故意掩飾、隱瞞贓款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總的來說,只要確認是贓款,辦案部門肯定會進行追繳的,對贓款的認定標準是當事人用違法手段獲取的財物,正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應該主動退贓,如果主動退贓,在量刑的時候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不能用違法的方式試圖去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
法律分析:追繳贓款贓物實際是一種行政上的強制措施,主要體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其追繳上的法律效力,原則上只及于偵查期間,不能及于審判結束后,而人民法院通常在刑事判決中作出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決定,只能反映司法機關對追繳或退賠情況作了進一步核實以及對這些贓款贓物處理的司法態度,不是對追繳或退賠上的民事權益爭議的實體部分作出栽判, 由此看出,法院作出的追繳或退賠決定不具有司法裁判力。同時,追繳或退賠是有針對性的,只能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采取追繳,嚴格上是不能查封戓扣押被告人的其它合法財產,至于在偵査期間追繳或退賠如不能彌補被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來救濟民事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法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追繳涉案款物的權利,在法定的訊問、搜查、鑒定、通緝等十種偵查措施中也沒有追繳措施。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贓款贓物都還沒有也無法被認定,追繳贓款贓物從何而來。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損失,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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