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刑事案件的條件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結案 一般有兩種情況: 1、偵查終結,移送 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后由法院作出生zhi效判決; 2、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并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根據《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規定》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 不追究刑事責任 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 立案通知書 ,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 已過追訴時效 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 犯罪嫌疑人 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 不夠刑事處罰 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受理時間和立案時間
1、七天內,刑事案件受理時間如下:刑事案件受理時間一般是七日;如果案件重大并且線索比較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對于案件特別重大并且線索特別復雜的案件,經批準可以延長至六十日。
2、刑事案件受理流程是什么:拘留,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逮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范圍要大于立案的范圍。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受案即受理案件,法院接受原告的審理需求。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有人報案一般就只進行形式上,表象上的審查,辯斷就先受理。而受理后經審查達不到立案標準的不立案。在民事案件中受理是指:法院對訴訟主體提交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屬于職責范圍且手續基本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而立案是指: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材料進行進一步審查,符合受案范圍,需要作為案件審理(或調查),對相關材料進行編號\報批的一道法律手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202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 偵查程序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實施刑事拘留。被拘留者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應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受委托律師有權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會見在押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情況。
2. 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時,人民檢察院應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案件受理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三日內告知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在受理自訴案件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并有權會見在押嫌疑人。
3. 審判程序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查后,如起訴書含有指控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開庭審判。除涉密或個人隱私案件外,審判應公開進行。辯護律師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并可同在押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法院應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4. 立功認定
立功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包括揭發他人犯罪、提供案件線索、阻止犯罪活動、協助抓捕嫌疑人等。重大立功指揭發重大犯罪、提供重大案件線索、阻止重大犯罪活動、協助抓捕重大嫌疑人等。以下情形不得認定為立功:非犯罪分子行為、未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對案件偵破無實際幫助的線索或協助行為、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線索材料。
5. 法治作用
刑法需不斷完善,有效預防和打擊犯罪,促進法治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法律劃定了公民行為底線,確認和增強其他法律規范效力。刑法對維護法律體系權威、培育公民是非觀念、強化法律遵從和信仰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第一百五十九條關于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第一百六十條關于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的處理,第一百六十一條關于辯護律師意見的聽取,第一百六十二條關于案件偵查終結后的移送和告知,第一百六十三條關于不應對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處理等。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是先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結束以后會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通常是一個月,最遲可以向后延長15天,審查結束之后若認為嫌疑人有罪,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然后由法院進行審理。
一、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1、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二、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公訴案件的辦案流程就是分成以上三步,如果是自訴案件,受害人自行收集證據直接到法院起訴即可。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大多數的犯罪行為都屬于公訴案件,公訴案件的訴訟周期也是比較長的。
相關推薦:
刑事傳訊由誰審批(刑事傳訊多長時間)
刑事訴訟代為送達(委托送達的法律規定)
刑事申訴文書樣式(最新刑事法律文書格式范本目錄)
刑事犯罪如何受理(刑事案件辦理程序是什么)
刑事拘留多少條款(刑訴法關于拘留都有哪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