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沒有被起訴會怎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明文規定,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人民檢察院在感知到存在犯罪事實或是犯罪嫌疑者之后,皆應即刻采取行動,立案展開偵查工作。
然而,若在調查過程中,公安部門或人民檢察院判定該名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罪行條件或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已無需進一步追究,則可認真考慮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議。一旦案件偵查工作圓滿結束后,若警方仍認定犯罪嫌疑人確有犯罪行為,應對案件進行審慎評估之后,把案件移交至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當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之后,若認為有必要提起公訴,便會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反之,若認為該案不構成犯罪或無需再追究刑事責任,亦可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曾被拘留,但最終卻未能被起訴,那么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必須依法解除對其的拘留措施。
被刑事拘留能無罪釋放嗎
在遭受刑事拘留后,確實有可能會面臨無罪釋放的結果。然而,這完全取決于案件的具體復雜性以及所提供的相關證據。若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行為并不構成犯罪,或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與犯罪活動有關聯,那么公安機關將不得不撤銷此案或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倘若案件已經移交至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而檢察官經仔細研究后,發現證據不足或者不滿足提起公訴的條件,他們同樣有權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最后,如果案件最終進入了法院審判環節,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如果認定被告并未實施任何違法行為,便應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拘留不起訴公安會怎么樣
在多數情況下,當公安機構因證據不足而決定在刑事拘留期間不對被懷疑者提起公訴時,這就意味著在調查過程中所獲取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涉嫌犯罪。在此類情形下,被懷疑者應當獲釋,并且還擁有權利要求恢復自身聲譽以及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中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1)情節顯著輕微且造成的危害較小,不被視為犯罪行為的;(2)犯罪行為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過特赦令而免除了刑罰的;(4)依據刑法規定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行為,但未有人提出控告或者控告被撤銷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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