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審和民事案件庭審的區別
刑事案件庭審和民事案件庭審的區別: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于階級矛盾性質。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典、民法典、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民事中是代理人,刑事中被稱為被告辯護人;民事案件可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直接審判,刑事案件死刑判決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刑事案件開庭直播嗎
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是可以進行視頻直播的,但是沒有依法公開的庭審是不能進行視頻直播的。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互聯網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錄播:(一)公眾關注度較高;(二)社會影響較大;(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開庭讓家屬去嗎
刑事案件開庭家屬可以去。
1、刑事案件公開審理時,被告人家屬可出席旁聽;
2、法院將提前三日公布案件相關信息,方便旁聽人員安排參加;
3、家屬旁聽可現場了解審理過程,體現知情權和司法透明;
4、家屬旁聽有助于確保司法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刑事案件的旁聽規定:
1、旁聽資格: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開庭審理一般是公開進行的,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特殊情況;
2、旁聽程序:家屬或公眾人士需按照法院的相關規定,提前到法院申請旁聽,領取旁聽證;
3、旁聽人數:由于庭審場地有限,法院可能會對旁聽人數進行限制,確保庭審秩序;
4、旁聽紀律:旁聽人員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隨意喧嘩、錄音錄像或干擾庭審進程;
5、特殊案件: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性侵害案件等,可能不對外公開開庭,以保護當事人隱私。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公開審理允許被告人家屬出席,法院會提前公布案件信息以便安排,家屬旁聽不僅有助于了解審理過程、保障知情權,也是司法透明的體現,同時對確保司法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九條
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后順序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旁聽。下列人員不得旁聽:(一)證人、鑒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人員旁聽。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刑事庭審流程詳細
法律主觀:
刑事庭審的程序步驟:先由審判長宣布開庭,查明到庭情況,告知訴訟參與人有關訴訟權利;然后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由被告人進行陳述;再進行法庭上的陳述、辯論與質證;最后由法院作出有罪或者無罪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以及第二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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