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會開除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企人員若受到刑事處罰,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具體來說,當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此外,如果勞動者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同樣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這一規定確保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時,能夠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自身利益。同時,也提醒勞動者應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維護良好的職業道德,以避免因個人行為不當而面臨失業的風險。
判刑職工單位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原單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后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2、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后如原單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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