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和解后反悔還能立案嗎
可以。
派出所和解是一種調解方式,但其中一方在解決后反悔,另一方可以選擇向警方報案并要求立案。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發生犯罪行為時,公安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立案偵查。一方在和解后反悔,另一方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提供相關證據和情況說明,警方將按照實際情況進行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私了后反悔能不能立案
對于一些輕微的刑事案件,其實也是允許當事人私了。但一般情況下私了的往往是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之后撤訴,那么就不能再立案。但要是公訴案件的話,當事人私了的部分僅僅是針對民事賠償的部分,刑事部分是不能私了的。所以即使當事人之間私了了,之后反悔的話也還可以立案。
一、刑事案件私了后反悔能不能立案
所謂私了,是指雙方當事人不經過司法程序、協商解決糾紛。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是刑事和解。
當事人在不起訴案件決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達成和解。不能另行達成和解的,檢察院會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當事人在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檢察院不撤銷原決定,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在這里,我個人想提醒大家的是,作為公民,在作出每個決定前,應當盡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后反悔的情況。
能夠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則上都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訴后,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訴案件僅針對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較嚴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刑事和解的參與人員有哪些
刑事和解參與人應當包括以下人員: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托代理人,近親屬;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托代理人,近親屬;
(3)加害人就讀學校的教師或工作單位的代表,或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的代表;
(4)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
(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
(6)經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同意參加和解的其他人員。
關于和解,其實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而在刑事案件里面,由于區分了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對于自訴案件,本身就不是很嚴重,那么要是當事人可以協商和解,并且達成相關的和解協議,那也是允許的。不過要是公訴案件的話,只能對其中民事賠償的部分私了,而不能就刑事部分和解私了。
輕傷達成和解之后能不能反悔
輕傷達成和解后,當事人通常不能反悔。若案件因為雙方都有過錯,通過公安機關調解撤銷,則當事人無法再提出撤銷和解。但案件當事人可以行使刑事自訴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法院從寬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無需判處刑罰的案件,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法院則可依法對被告人予以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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