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駁回后再申訴的期限規定
通常情況下,刑事申訴被駁回后的再次申訴時間為兩年,逾期則不受理。
然而,存在三種特殊情形時,法院應予受理:
其一,有可能使原審被告人擺脫定罪指控;
其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所述時限內向法院提起申訴且未得到處理;
其三,案件極為復雜、重要或疑難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訴駁回是什么意思
申訴駁回的含義:法院在接受了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之后,要對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證據進行審查。如果審查的結果認為申訴的證據確鑿、理由充分,且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應當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否則,上述司法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駁回申訴。
申訴被駁回以后,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應當息訴。但是,申訴人如果有大量事實、確鑿的證據說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繼續向原審法院、上級法院、人民檢察院等申訴。申訴是為了解決錯誤裁判不限次數,可一直申訴,但是主要還是看證據。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后。駁回起訴指的是法院由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或者法律依據,拒絕審理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并予以駁回的行為。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自訴人未能提供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該自訴案件后也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的,或者審查被告人的行為暫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說服自訴人撤回個人的起訴,甚至是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什么?
提起訴訟之后,訴訟的主體不適格,(即包括原告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不適格);在起訴狀中沒有提到明確的被告,起訴狀里也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訴訟的事實,訴訟的理由;不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出現這些情況法院可以駁回起訴。
一、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什么?
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于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駁回起訴?
可以駁回起訴的情況具體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等等。
法院可以依法駁回起訴的情形如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原告自身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訴訟的事實和理由,起訴沒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的請求不在人民法院的工作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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