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的員工賠償標準三倍工資
依據我國法律,辭退員工賠償并非單純的3倍工資。當用人單位違法解約時,賠償金應為經濟補償金標準2倍。經濟補償以勞動者在企業服務年限計算,每1年給予1個月工資,月工資即為解除或結束勞動關系前12個月均值。若勞動者月工資高出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職工上年度平均月收入的3倍,對其支付經濟補償的金額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不超過補償12年。須注意,辭退員工賠償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不能簡單地理解為3倍工資。
3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辭退員工什么情況下補償三倍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未轉正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未轉正員工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有什么補償
勞務派遣工被用工單位辭退的,用工單位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被辭退勞務派遣工應由勞務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如果是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違法辭退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如果是合法辭退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或者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雙方產生糾紛的,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一般分為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準備、仲裁審理。
一、當事人申請:當事人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證據。
二、審查受理:勞動仲裁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四、仲裁審理: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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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中的三倍補償怎么規定?
勞動法中的三倍補償是一個大概,其規定的是最低補償不能低于平均工資的三倍,可以比三倍多但并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的,法律強制要求是最低三倍,且這錢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款。
一、勞動法中的三倍補償怎么規定?
1.嚴格說來不完全是3倍,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必須不低于3倍,但是可以高于3倍也可以等于3倍(也就是說高于3倍的屬于單位法外施恩,高于法律規定額外增加的,屬于單位自愿性質,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的)。
2.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當地市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的(注意不是月平均工資3倍),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年平均工資3倍的,超過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有多少
根據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可以解除勞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上文已經詳盡的說明了關于三倍賠償的情況和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且一般情況下對員工的補償都是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來決定的,成比例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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