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立功的規定是怎樣的?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
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對于具有立功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二、立功的相關法律
《刑法》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某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若是掌握了其他刑事案件當事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或者是線索,那么可以將自己了解到的信息告知偵查案件的公安機關職員。若提供的信息幫助公安機關偵破了刑事案件,那么提供信息者有可能會被免除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當構成了重大立功的時候,判決時可以對犯罪人從輕處理,重大立功對于行為人過后的量刑可以說是有著極大的影響,那么,哪些行為可以構成重大立功呢?
網友咨詢: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重大立功?
四川臨龍律師事務所費國田律師解答:
1、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所謂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3、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8、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
四川臨龍律師事務所費國田律師解析:
立功構成的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立功的主體是一切歸案的犯罪分子,無論其主觀惡性輕重、犯的是何種罪行、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有無悔罪表現、有無自首、坦白等情節;
2、時間要件。立功必須發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終審判決生效前;
3、行為要件,即犯罪分子實施的立功行為。
4、確認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事實、所提供的破案線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點、活動規律等信息必須真實、有效,司法機關據此查證了他人犯罪事實、偵破了其他案件、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費國田律師簡介
費國田律師,四川大學法律本科畢業、法學學士。曾在人民法院工作,獲法院“先進工作者”榮譽。曾成功代理對某世界500強企業上億元維權訴訟。2022年度優秀黨員,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擅長民商事、刑事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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