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流程
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流程一、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流程有哪些
1、檢察院辦案刑事申訴案件有以下的流程:
(1)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承辦人員不得參與;
(2)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
(3)檢察院作出復查決定后,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或《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并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被處理人和有關部門;
(4)檢察院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后三個月內辦結。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申訴的特點有哪些
刑事申訴具有以下特點:
1、刑事申訴的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刑事申訴的客體,必須是人民法院審結并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是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從實體上終結案件程序的不起訴的決定;
3、刑事申訴的理由,訴權人提出申訴必須認為申訴的客體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
4、受理申訴的機關,是依法享有管轄權的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5、提出申訴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控告申訴檢察工作職能
控告檢察的主要任務是,處理來信來訪,統(tǒng)一受理報案、控告、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進行法律宣傳和咨詢活動,保護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wěn)定。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處理有關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和刑事被告人救助案件,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保護申訴人、賠償請求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
一、申訴案件的受理范圍如下:
1、刑事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尚未執(zhí)行的申訴。
2、監(jiān)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zhí)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執(zhí)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zhí)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一、受理的信訪事項:
1、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2、反映偵查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3、不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
4、反映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獄、看守所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5、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7、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
8、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復查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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