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行為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分別是: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通過暴力、威脅、賄賂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指示、賄賂、脅迫他人作證的;
3、隱瞞、轉讓、變賣、損壞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經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讓已凍結的財產;
4、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報復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協助執行的人;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 勞動法 》第25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此條款作了具體解讀。 刑事責任是指:1、被人民 法院 判處刑罰的;2、被人民法院依據新《 刑法 》第37條免予刑事處罰的。 因此,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用人單位認為 勞動合同 可以繼續履行的話,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被 管制 或者監外執行或 緩刑 ,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的,有義務配合當地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進行監管。 同時,《 勞動合同法 》也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這里的刑事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被追究的刑事責任,如果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刑事懲罰期已經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員工曾經被追究過刑事責任,而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 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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