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間又犯新罪能否再取保
取保期間又犯新罪不能再取保。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時很難再次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將會被撤銷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在開庭審判的時候,將新罪和舊罪一并處理。
取保候審外出需要什么手續(xù)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有前科的人再犯罪能取保嗎
法律分析:要區(qū)分情況:如果屬于累犯,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審的,除非因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懷孕婦女、有需要哺乳的子女等特殊情形;如果不屬于累犯,雖然法律沒有規(guī)定不能取保候審,但有前科也說明人身危險比較大,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比較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可以有兩個取保候審嗎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實踐過程中,一個涉案人員有可能因為觸犯了多個案件或多項罪名而需要針對各個案件或者每項罪名分別采取相應的取保候審措施。例如,若同一個涉案人員涉及到兩個彼此獨立且符合取保候審適用條件的刑事案件,則在法律層面上是允許將其列為兩個單獨的案例進行取保候審處理的。但必須強調的是,在此種情況下,為確保取保候審措施不干擾到偵查工作或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監(jiān)管部門會對此類取保候審申請實施更為嚴格的審查和把關程序。
有案底的人能取保候審嗎
前科不是禁止取保候審的條件,要看這前科是否屬于累犯,累犯是禁止取保候審的。
如果有案底的人,再次犯罪,構成累犯的,無法適用緩刑,但雖然有案底,但不屬于累犯情節(jié)及不存在不適用緩刑情形的,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仍然適用緩刑。
緩刑適用條件: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僅指宣告刑和主刑而言,數罪并罰時決定執(zhí)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zhí)行。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已滿75周歲的人和懷孕的婦女在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2.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實質條件: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通常稱為“死緩”,不是緩刑,注意區(qū)分。
取保候審辦理程序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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