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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喚適用范圍(公安機關能否傳喚證人)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14 05:02:29

刑事案件初查階段能否傳喚?

關于刑事案件初查階段能否傳喚?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刑事案件初查階段能否傳喚?
刑事案件初查階段能傳喚。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二、傳喚注意事項是什么?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三、口頭傳喚有哪些適用條件
符合法律規定的口頭傳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現場發現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
2、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傳喚程序是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刑事案件初查階段能否傳喚,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非常明確的解答,刑事案件在偵查這個階段是可以采取傳喚這種措施的,這就是為了調查清楚案件情況。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提交咨詢,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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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后還能上訴嗎
一、什么是刑事訴訟的二審?
刑事訴訟中的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程序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同時,刑事訴訟的二審實行全面審理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二、刑事案件二審后還能上訴嗎
一般情況下,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后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后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等提起。
同時,當事人以申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需要滿足以下時間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二)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意味著審判的終結,意味著判決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審和二審的案件確實有錯誤而影響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現。
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其實在二審之后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就會生效,雖然之后都是有可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也就是對案件進行再審,但實際上這與上訴是沒有什么關聯的。因此。

刑訴中傳喚與拘傳的區別是哪些

刑訴中,傳喚與拘傳的區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傳喚與拘傳的強制力顯著不同。傳喚要求被通知人自動到案,強調的是自愿性,而拘傳則是強制性的手段,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到案。傳喚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與人道性,而拘傳則強化了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度。
其次,傳喚與拘傳適用的對象范圍有明確的界定。傳喚適用于所有與案件相關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相比之下,拘傳僅針對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強制性要求,更具有針對性和直接性。
最后,傳喚與拘傳在適用時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書也存在差異。傳喚通常可以通過口頭通知或書面傳票的形式進行,而拘傳則需要更正式的法律文書,如拘傳票,來確保強制執行的合法性與程序的公正性。
綜上所述,傳喚與拘傳在強制力、適用對象以及法律文書的使用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前者強調自愿與靈活性,后者則側重強制與直接性。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合理運用傳喚與拘傳的差異,有助于確保司法程序的高效與公正。

強制傳喚的條件條文是怎么規定的?

強制傳喚的條件規定如下:
一、明確適用的情境與對象。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有權對符合特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傳喚。這些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人拒絕接受詢問或調查,以及涉案人可能毀滅證據或威脅證人等情形。此時,公安機關有權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將其帶至執法機關進行訊問或調查。
二、確保遵守法定程序。強制傳喚必須基于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且需要經過辦案部門負責人的批準。此外,在執行強制傳喚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相關證件和手續,并確保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充分保障。例如,對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進行保密處理,確保強制傳喚的過程合法合規。
三、合理限制與保障人權。強制傳喚作為一種執法手段,雖然有其必要性,但也必須注意合理限制并保障當事人的人權。在強制傳喚過程中,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濫用權力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同時,被強制傳喚的當事人也有權依法提出異議,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具體條文規定方面,根據不同的法律體系和具體案件情況,強制傳喚的具體條文可能有所不同。但總體上,其核心內容都是圍繞確保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同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執行強制傳喚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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