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網賭派出所處理:
1、尚不構成犯罪的,會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3、構成犯罪的,派出所會立案偵查后移送人民檢察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對查獲的賭資、賭博違法所得,應當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并按照規定出具法律手續。對查繳的賭具和銷售的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一律依法予以銷毀。
嚴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賭資、賭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違法行為人的其他財物。違者,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賭博罪的構罪要件如下: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3、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4、客觀方面存在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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