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醉駕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的,在拘留期間是不會留有案底的,因為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只有被定罪量刑的,才會留有犯罪記錄即案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駕,即醉酒駕駛機動車,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不僅危及自身安全,也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駕屬于刑事犯罪,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被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可能被判處拘役或管制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后,可以暫時不被羈押,但需保證隨傳隨到。然而,是否準許取保候審以及所需費用,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來判斷。
1.保釋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且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醉駕拘留若符合這些條件之一,就有可能被取保候審。
2.保釋的程序:取保候審需要由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擔保或交納保證金。公安機關在審查后,若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會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需遵守相關規定,如不得離開指定地點、不得干擾案件調查等。
3.保釋的費用:取保候審所需費用包括保證金和可能的擔保費用。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通常與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性質等因素有關。若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保證金可能會被沒收。擔保費用則根據擔保人的情況和擔保方式而定。
雖然醉駕拘留一般情況下可以被取保候審,但也存在不能保釋的情況。例如,若犯罪嫌疑人存在逃跑、毀滅證據、干擾案件調查等風險,或者案件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等,公安機關可能會拒絕取保候審申請。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已被判處實刑且判決已生效,也不能再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醉駕辦完取保候審后仍有可能被判刑。醉駕屬于危險駕駛罪,只要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并開車上路,就能依法判刑。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不影響最終判刑,具體要根據案情的嚴重性來決定。如果經法院審查認為被告人有罪,證據確實、充分,還會被判刑。
因此,醉駕辦完取保候審后仍有可能被判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取保候審需要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的;
2、當事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3、當事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當事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還沒有辦結。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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