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一般什么時間開庭
刑事犯罪開庭的時間是不能夠確定的,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一般在兩個月以內會進行判決,但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是可以申請延期的。因此具體什么時候開庭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一、刑事犯罪一般什么時間開庭
開庭審理這個日期不能直接確定,移送檢察院之后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對于移送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檢察院決定起訴的話,那么要想法院起訴,法院還要決定是否受理,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經過這樣才進入了法院的審理階段,然后法院會再決定開庭的日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一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二、刑事庭審具體流程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對于刑事,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偵查,由檢察院來決定是否進行且訴,如果決定提起公訴的話,再向法院起訴,然后再由法院來進行判決,這個過程具體需要多長時間,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如如果是重大復雜的案件,那么是可以延長期限的。
刑事案件多久必須結案
刑事案件多久必須結案視情況而定:
1、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
2、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一般刑事案件,結案時間或者說判決下達的時間大約為6個月左右。特殊情況下,也就是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經過相應調查取證和審查程序,有可能不足六個月就提前結案;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刑事案件的流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
2、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3、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4、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一次,期限為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申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層報。有權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以前作出決定。
因特殊情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準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立案:公安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涉嫌犯罪的事實或嫌疑人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相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中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連續拘傳。偵查期限通常為2至7個月。
3、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危險性和案件情況,采取的控制犯罪嫌疑人以確保案件正常運行的措施。
4、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提起公訴。
5、偵查工作方案:包括對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斷、偵查方向和范圍、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偵查力量組織和分工、需要配合的環節、遵循的制度和規定,以及防止損失的措施。
6、立案標準:涉及失火案、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案、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丟失槍支不報案、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個人等。每種案件都有具體的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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