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判時的流程即開庭審理流程: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并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湃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擴展資料:
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次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對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冉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允分裘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不一定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來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冉審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兩年后據以作下;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提起抗訴的法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伴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榆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法庭筆錄
時間:××××年××月××日××時××分至××時××分
地點:××××人民法院第×法庭
案號:(××××)……民×……號
案由:……(寫明案由)
審判人員:……(寫明職務和姓名)
書記員:×××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落座后宣布法庭紀律,請審判人員入庭就座)
審判人員:(敲擊法槌)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基本信息,未到庭的括注未到庭,委托訴訟代理人括注代理權限)
審判人員:原告對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告:……。
審判人員:被告對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告:……。
審判人員:第三人對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第三人:……。
審判人員:經核對,各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均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活動?!痢痢痢寥嗣穹ㄔ阂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今天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不公開開庭審理(××××)……民×……號……(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本案由審判員×××、審判員/代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審判員/代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由書記員×××擔任記錄。
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
審判人員:當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原告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
審判人員: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
審判人員:第三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三人:……。
審判人員:現在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原告: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審判人員:現在由被告答辯。
被告:……。
審判人員:現在由第三人陳述。
第三人:……。
審判人員: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情況,合議庭歸納本案庭審爭議焦點如下:一、……;二……;三、……。各方當事人對合議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是否有異議?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審判人員:下面圍繞本案爭議焦點涉及的事實問題展開調查。
問題一:……。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問題二:……。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
審判人員:現在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階段需要當事人發表法律意見的問題是:一、……;二、……;三、……。首先由原告發言。
原告:……。
審判人員:現在由被告答辯。
被告:……。
審判人員:現在由第三人發言/答辯。
第三人:……。
審判人員:現在由當事人互相辯論。首先由原告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
審判人員:現在由被告發表辯論意見。
被告:……。
審判人員:現在由第三人發表辯論意見。
第三人:……。
審判人員:法庭辯論終結。現在由當事人最后陳述。首先由原告陳述。
原告:……
審判人員:現在由被告陳述。
被告:……
審判人員:現在由第三人陳述。
第三人:……
審判人員:征詢各方當事人的調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調解?
原告:……。
審判人員:被告是否愿意調解?
被告:……。
審判人員:第三人是否愿意調解?
第三人:……。
審判人員:現在閉庭。(敲擊法槌)
原告(簽名或者蓋章)
被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
審判人員(簽名)
書記員(簽名)
(如當庭宣判的,按下列格式:)
審判人員:現在休庭×分鐘,由合議庭進行評議。(敲擊法槌)
審判人員:(敲擊法槌)現在繼續開庭。
審判人員:……(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合議庭經過審理,并進行了評議?,F在當庭宣告裁判內容如下:(敲擊法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
審判人員:……(宣告判決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如當事人不當庭要求郵寄發送本裁判文書,應在××××年××月××日到××××處領取裁判文書,否則承擔相應后果。
審:現在閉庭。(敲擊法槌)
原告(簽名或者蓋章)
被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
審判人員(簽名)
書記員(簽名)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三條制定,供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開庭審理記錄用。
2.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
3.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4.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5.法庭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6.當庭調解達成協議的,使用法庭筆錄記明,不另行制作調解筆錄。
7.當庭宣判的,使用法庭筆錄記明,不另行制作宣判筆錄。
參考資料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庭審筆錄模板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