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得坐牢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情節進行判定。有些案情人民法院會免除刑罰,只進行處罰罰金,有些案情人民法院會判緩刑。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會判刑的,并且刑事案件有可能不會按照原有刑罰處罰。
刑事責任就是被判坐牢嗎
具體看案件的判決結果。當法院的判決結果是緩刑,或者是免除刑事處罰時,就可以免除牢獄之災。而也有只處罰金的狀況,這種時候也不用坐牢。這個時候,了解清楚法院對于相關的刑事案件有著什么樣的審理流程,就尤為重要。
刑事案件的審理流程,大約分為五個步驟。第一步是開庭,然后進行法庭調查,再進入法庭辯論,而后是被告人最后陳述時間,然后進行評價和審議,得出最后的判決。
一般來說,開庭意味著審理過程的正式開始,在這個階段,主要是為實體審理的程序做好準備,讓人了解整個審理的流程,理順思路,方便雙方準備好每個流程需要的內容。
法庭調查則是很重要的一環,這一環主要是由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多方參與,提出相關證據給合議庭,由合議庭進行證據調查和證據質證,當庭傳喚物證及認證進行對質分析,這樣有助于合議庭和聽審人全面了解案件,并查明相關案件事實,令法庭可以根據事實證據得出正確結論,產生公正判決。
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法庭辯論由指控方和辯護人之間,根據法庭調查中驗證后得到承認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就相關證據通過什么方式來證明被告人是否犯罪、什么罪名、罪行輕重、是否需要處罰和如何進行處罰等相關的問題,進行自己的辯訴和對對方的質疑辯論,是一個論證的過程。
在這個過程里,指控方指正犯罪罪行、證實犯罪活動,辯護方依據法規進行辯駁,維護被告人的權益,讓整個案件的細節更加完整,有助于法庭更加全面的分析和判斷整體案情,旁聽群眾也更加容易理清楚整個事件的始末。
法庭辯論結束后,法庭還會最后結束之前,給被告人一個最后陳述的機會,在這段時間里,被告人可以就自己被指控的罪名進行最后的陳述或是辯護。這是被告人在法律上擁有的一項重要權力,就程序而言這是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整個案件的結果直接影響到被告人的個人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可以再次得到陳述的機會,讓他說出自己對案件的想法和意見。
這個環節不僅可以讓被告人從自身角度完整獨立的說明自己的看法,讓合議庭對整個辯護有一個更深刻的印象,還可以一定程度彌補前面環節法庭程序中的不足之處。這樣對于最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最后的事實,給出公正的判決,具有重大的意義。
被告人最后陳述完成后,審判長將宣布休庭,期間由合議庭成員集體就此刻案件事實的認定和相關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認定并作出處理決定,也就是所說的合議庭評議。在這個過程里,合議庭的成員將根據相關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以及相關的處理決定,同時也包括相關附帶民事訴訟環節以及相關贓款、贓物的處理。
有刑事案件的情況下,建議犯罪人家屬第一時間去找律師,有律師的案件相對來說好些,畢竟律師的責任是為被辯護人爭取最大的利益。找律師會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服務費的金額會根據律師自身的情況,以及律師所在地的經濟水平計算的。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是必須要坐牢。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坐牢:即不被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赦免刑罰的;不符合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的告訴程序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類型以及具體情節,不同的犯罪行為有不同的刑事處罰類型。具體如下:1、被判處管制的,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時,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2、被判處拘役的,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但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5、被判處死刑的,分為死刑并緩期2年執行與死刑并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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