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并不直接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坐牢。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在偵查階段發現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案件可能會被撤銷,犯罪嫌疑人會被釋放。
2、如果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可能會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例如,如果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存在法定的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等。
3、如果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會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4、即使被告人被判決有罪,法院也可能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或者根據案件情況判處較輕的刑罰。
立案后能否通過和解撤銷案件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具體如下:
1、自訴案件
對于自訴案件,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自訴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訴。
2、公訴案件
對于公訴案件,即使雙方達成和解,公安機關通常不會輕易撤案。但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且雙方達成和解,那可以爭取不予起訴這些。如果犯罪情節較重,雖然無法直接撤案,但法院會考慮從寬處理。
刑事立案后,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以下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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