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拘留期限是多長
公安刑事拘留期限分為兩種主要情況。首先,對于一般刑事拘留,其期限為14天,這段時間從被關押至看守所開始計算。在此期間內,偵查機關需向檢察機關提交申請,請求批準逮捕,這一過程需要7天時間,該時間納入14天內。若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則拘留繼續進行;如不批準,被拘留者將被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
其次,對于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其總時長為37天,其中,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準逮捕的階段需耗時7天。在這37天里,偵查機關需在規定時間內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準逮捕。如果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則拘留期限繼續;若不批準,則被拘留者將被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公安刑事拘留期限通常為14天,若需延長,總時長可達37天。在此期間,檢察機關負責審批逮捕請求,決定拘留是否繼續進行。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的權利保障,以及可能的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均取決于檢察機關的最終決定。
刑事拘留期限如何規定的
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律規定在10天到37天之間,通常為10天左右。這個期限由兩部分組成: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需在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延長1-4日。對于重大嫌疑分子,如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決定,批準或不批準逮捕。若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嫌疑人,并將執行情況通知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嫌疑人,應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刑事拘留期限為多少天?
普通情形下,刑事拘留時長為14天;而對于流串、多次、團伙等情節嚴重者,拘留期可延長到37天。法律分別規定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逮捕申請及審查批準所需時間之和構成了拘留限期。當公安機關覺得有必要逮捕某嫌疑人時,需在3日內向檢察院進行申請批捕。若因特殊原因,經相關局長審批,申請批捕時間也可延至第四個工作日。同樣地,對于流串、多次或團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經過局長級別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同意,申請批捕時間可延長至30日。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交的逮捕申請書后應在7天內做出決定。若檢察院拒絕批捕,公安機關需立馬放人,并將釋放行為通知檢察院。如案件仍需繼續偵查且滿足取保或居留的條件,公安機關應依法采取相應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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