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被拘留的人,根據(jù)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應當在24小時內(nèi)詢問,送看守所,通知家屬。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的,若認為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會立即釋放,發(fā)放釋放證明。而繼續(xù)刑事拘留的,案件會進入刑事程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本人或其家屬可以聘請律師介入案件進行辯護維權(quán),同時對于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qū)彙?/p>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一、刑訴法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二、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拘留過程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與英美法系的程序一樣,在拘留的時候,警察會出示其工作證件,以及拘留證。
(二)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之內(nèi)必須將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
在很多刑訊逼供的案子中,有很多時候就是將拘留人不帶往看守所,而是去別的地方進行刑訊逼供,偽造假的被告人供述。
(三)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除了最最特殊的三類犯罪外,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拘留人不愿意通知家屬或不將聯(lián)系方式告知的話,也屬于無法通知的情形。
如無法通知其家屬或其他情形,也可以通知他所在的單位。
(四)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五)在訊問期間,偵查人員不少于2人。應當在看守所內(nèi)進行;
詢問時,偵查人員一般是問與案件相關的事情,如果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拘留人有權(quán)拒絕回答;偵查人員也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如果有刑訊逼供等情形,拘留人有權(quán)提出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是關于刑事拘留的規(guī)定,在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在24小時內(nèi)對被拘留人進行訊問,并且在此期限內(nèi)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如果在此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進行拘留的,應當立即對其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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