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指的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第十七條 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法辦案、正確履行職權而制定的重要規則。其核心目標是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該規則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并結合人民檢察院的實際工作情況而制定。
這一規則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任務,包括:
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審查逮捕
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
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通過履行這些職責,人民檢察院致力于:
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
正確應用法律
懲罰犯罪分子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確保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權
保護公民的各項權利
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在追訴犯罪的同時,也要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分體現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
一、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機制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時,決策權分布在檢察官、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三個層級。檢察官在其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檢察長負責決定重大辦案事項,并可授權檢察官決定其他辦案事項;檢察委員會則討論決定檢察長提交的案件。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檢察院可采用獨任辦理和辦案組辦理兩種模式。獨任辦理由一名檢察官單獨辦理案件,而辦案組辦理則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其中一名檢察官擔任主辦檢察官。
為提高辦案效率,檢察官可根據需要配備輔助人員,包括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和檢察技術人員。
二、內部監督機制
人民檢察院設置專門的業務機構,負責對本部門的辦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機構負責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包括審核需要報請檢察長決定的事項、審核需要向檢察長報告的案件,可主持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案件,以及可直接向檢察長報告或請示決定。
檢察長作為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對檢察官的辦案活動進行監督。檢察長可要求檢察官復核案件處理意見,可直接作出決定,也可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為保障檢察官的獨立性,規則設立了檢察官異議機制。如果檢察官認為檢察長的決定有誤,可書面提出意見。若檢察長維持原決定,檢察官應當執行,但保留了表達異議的權利。
三、司法責任制
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權責統一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檢察官對其職權范圍內的案件決定負責,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則對其作出的案件決定承擔相應責任。這一制度設計旨在明確責任主體,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執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確保每一個訴訟環節都合法合規。
秉持客觀公正立場:辦案人員應當保持中立態度,不偏不倚,客觀公正地對待每一個案件。
平衡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在追訴犯罪的同時,也要注意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及時報告重大案件: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或有社會影響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檢察長報告。
尊重檢察官獨立性:在司法責任制下,應當充分尊重檢察官的辦案自主權,但同時也要加強監督。
重視證據審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要嚴格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加強內部溝通:檢察官、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之間應當保持良好的溝通,確保案件處理的正確性。
注意保密義務:辦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及時聽取辯護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充分聽取并認真考慮辯護人的意見。
規范法律文書制作:所有法律文書的制作都應當規范、準確,并按規定履行簽發程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