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筆錄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一、什么是庭審筆錄庭審筆錄又稱法庭筆錄或審判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庭審筆錄反映的是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也是日后進行審判監(jiān)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義顯而易見。庭審筆錄應當客觀、真實、及時、準確地反映庭審的全部活動。二、庭審筆錄能作為證據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時,當事人有時會以此案的庭審筆錄所涉及的案件事實作為彼案的證據,或者同一法律關系的案件,前案原告撤訴再起訴,后案被告將前案的庭審筆錄作為證據。1、從庭審筆錄的來源來看,其可以作為證據。庭審筆錄除了是對案件審理活動的記錄外,最重要的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關證據。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2、從庭審筆錄的表現(xiàn)形式來看,其可以歸為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因此,庭審筆錄符合書證的本質特征,其性質類似于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對相關當事人所做的調查或詢問筆錄。3、從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來看,庭審筆錄應當可以作為證據。2013年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信用,并對自己所陳述記錄在案的事實負責。三、筆錄簽字后可以反悔嗎庭審筆錄簽字后,不存在反悔的問題。即使當事人不簽字,都不影響庭審筆錄的使用。如果當事人簽字后認為庭審記錄錯誤,要求更正,法院經過查實后確實錯誤的,仍然會給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刑事自訴案件庭審筆錄是怎樣的
自訴案件審理程序按《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刑事自訴案件 庭審筆錄是怎樣的gt;的解釋》進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提起自訴應當提交 刑事自訴狀 ;同時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的,應當提交 刑事附帶民事 自訴狀。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書記員如何做好庭審記錄工作
庭審筆錄是對法庭審理全過程所作的記錄,是以文字形式對庭審全貌的再現(xiàn),是重要的訴訟筆錄。庭審是整個審判活動中的重要部分,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庭審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愈來愈明顯,因此,完整、準確、快速地將庭審活動記錄下來,是書記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體現(xiàn)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一個方面。書記員如何做好庭審筆錄,在庭審記錄過程中體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這一法院主題要求,我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庭審記錄必須客觀、真實。 實事求是是庭審記錄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法院公正審判的要求。如果庭審筆錄在記錄內容上不客觀,不能真實反應庭審,庭審筆錄就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在實際工作中,書記員堅持客觀、真實的原則必須克服一種錯誤認識,糾正一種錯誤的工作習慣。長期以來,我們一直認為一名業(yè)務嫻熟的書記員能夠發(fā)現(xiàn)審判人員在庭審中的失誤或者錯誤,并且能在庭審筆錄中主動予以補救和糾正,這種錯誤的傳統(tǒng)認識對書記員客觀、真實記錄庭審影響較大。還有一種習慣,就是書記員將庭審筆錄送交審判員審閱的時候,會按審判人員的要求對筆錄進行不符合實際的修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書記員往往會應審判員的要求將證據集中出示、質證在筆錄中記錄成規(guī)范的一證一質。習慣上我們稱此為審判員與書記員的“互相配合,相互搭臺”,殊不知這樣的后果就是用規(guī)范、嚴密的庭審筆錄掩蓋了庭審中存在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會損害到當事人的權利,長此以往還會造成重筆錄輕庭審,與規(guī)范庭審、提高庭審質量的要求背道而馳。只有充分尊重庭審事實才能充分保證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最終實現(xiàn)公正的判決。客觀、真實的記錄是保證公正實現(xiàn)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促進審判質量的提高。書記員如何做到筆錄的客觀、真實,首先需要書記員牢固樹立“公正司法”的理念,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另外,書記員的單獨管理也是保證書記員堅持客觀、真實原則,不受外界干擾的一個有效方法。 二、庭審筆錄中對庭審程序的記錄必須完整。 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證實體的公正,庭審需要進行的每一個法定程序都是為了在充分保證訴訟參與人訴權的基礎上,使案件事實最大可能地得以查明,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功能與意義。書記員在記錄庭審過程中,應將庭審所進行的各項程序記錄完整,這是保證庭審筆錄質量的一個關鍵內容。書記員應注重加強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與掌握,特別是要對程序法中相關內容有充分地了解。這樣才能使庭審筆錄中程序完整,重點得以突出。 三、庭審記錄內容應力求準確。 庭審筆錄中很大部分是對庭審各方語言的記錄。語言是人思想的表達,文字是語言在庭審筆錄中的表現(xiàn)形式。由于受文化程度、學歷、邏輯思維能力等因素的影響,人在使用語言表達思想時可能造成誤差,而書記員在以文字形式記錄語言時,可能再次造成誤差。為了避免這種誤差,就要求書記員除具有相關法律基礎知識外,還要有較強的觀察力、判斷力、理解力以及通過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再次組織語言的能力。盡最大可能地記錄下訴訟參與人真實意思表述。在力求準確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法庭辯論階段的記錄,隨著庭審方式改革的深入,往往在辯論階段表現(xiàn)出更為激烈的抗辯,面對這時的辯論內容多集中在證據證明力與適用法律等關鍵問題上。各方為支持各自的論點,多使用法學理論中的有關理論語言,還有的是學理方面新的觀點和認識。這就要求書記員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和對法律前沿理論的必要的了解,否則是無法準確記錄此內容的。為追求庭審記錄的準確,書記員應在平時的工作學習過程中,注意自己綜合素質的提高,加強對法律基礎知識以及新的司法理念的學習,掌握司法改革的動態(tài)。還要注意其他知識的學習,汲取知識面要寬廣,不斷提高自身的能力。 四、記錄內容詳實也是一份好的庭審筆錄的要求。 但是文字記錄不可能像錄像那樣將聲、像全部記錄下來,但要在筆錄中盡可能地最接近的再現(xiàn)、復原庭審原貌,從而為審判人員正確審理案件,確保案件質量打好基礎。在記錄刑事案件的庭審時,注意記錄好被告人的某些狀態(tài)和庭審中的特殊情景,如遇被告人情緒激動等亦應記入筆錄,為將來審判人員做出正確判斷提供事實依據。 五、制作完成的庭審筆錄要格式規(guī)范,頁面整潔。 庭審筆錄作為訴訟檔案要長期保存,對筆錄的外觀應有一定要求。現(xiàn)在庭審筆錄大部分是打印的,因此,同一個法院的庭審筆錄在格式要求、使用字號上要力求統(tǒng)一,這樣才能美觀。筆錄中要盡量避免出現(xiàn)差錯。 六、庭審筆錄的完成要及時。 例如,刑事案件的庭審筆錄就要求在五日內核對,但在實際工作中為保證案件審理效率,大多數情況下對核對筆錄的時間要求就更為及時。有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被羈押,有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路途遠,訴訟代理人代理案件多,為方便核對筆錄,更好地體現(xiàn)司法為民,就要求能當庭完成筆錄,并就關鍵內容進行核對。這對庭審筆錄完成的及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書記員為適應庭審節(jié)奏,完成上述要求,記錄好庭審筆錄的過程中勤思考、找技巧,積累了一些有效的經驗,這些經驗的推廣使用對記好庭審筆錄有很大幫助。 1、利用現(xiàn)代化的辦公機具進行記錄。制作庭審記錄模板。庭審記錄中,庭前準備階段宣布案由、案件來源、合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及訴訟參與人名單、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等,對這部分相對固定的程序化內容,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模板,庭審記錄時根據不同案件進行適當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復制、粘貼等操作技巧,把相對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內容適時加入到筆錄當中。這樣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強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審記錄的效率和準確性。 2、做好準備工作,對案由、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情況要提前了解,要在庭前加強與主審人的溝通,了解主審人對庭審的基本思路與側重點。這樣在記錄庭審記錄時,就能有的放矢,從而提高記錄效率和準確性。 3、掌握記錄技巧,做到詳略得當。書記員在記錄中要理智分析訴訟參與人所講的內容,判斷訴訟參與人表達的真實意圖,在盡量保持原貌的基礎上合理取舍,做到詳略得當。可以使用以下方法:第一,舍問取答法。在問話與答話沒有時間全部記錄的情況下,優(yōu)先記錄答話。第二,合理取舍法。庭審調查、辯論、最后陳述這三個階段,是筆錄的重點,因此對案件當事人關于事實的敘述、認定依據和適用法律等實質內容的發(fā)言,應照原話記錄,對答非所問、與案無關的話則可不記或者扼要記錄。第三,閑時補記法。在庭審節(jié)奏放緩或者宣讀、出示證據等空隙時間,可以詳細記錄,或者利用這段時間修改、補記前面的遺漏。 七、做好庭審筆錄完成后的校對工作,也是做好庭審記錄的一個方面。 書記員在記錄庭審中出現(xiàn)差錯或遺漏也是難以避免的,當事人對出現(xiàn)的差錯或遺漏,法律賦予有補正權。書記員在完成此項工作時有些問題還應該注意。一是確有差錯和遺漏,在這種情況下書記員應及時補正后由當事人確認簽字。二是書記員如實記錄了發(fā)言情況,當事人在庭后要求修改記錄內容或做補充,書記員應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拒絕當事人的要求,并做好說明工作,且不可為圖省事盲目答應當事人的要求而修改筆錄,殊不知有些修改和補充是足以引起事實的改變的。例如,在記錄刑事案件時,被告人在法庭調查、辯論以及最后法庭調查階段均未講到自己有自首或立功表現(xiàn),在核對筆錄時確要求在原述時加上自己有此情節(jié)的話,按刑訴法有關規(guī)定,如在法庭上出現(xiàn)上述情況,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將要求控方提供相應證據,或建議其補充偵查的。如被告人要求進行修改,而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不掌握這一情況,書記員錯誤的補正會對案件的審理質量帶來不利的影響和后果。書記員的記錄內容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出現(xiàn)不符時,不能簡單更正,而是應在保留原文的情況下補記當事人新的意思,并做出必要說明后,由當事人確認簽字。 總之,制作一份高質量的庭審筆錄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書記員應注意法律知識、相關業(yè)務的學習,在法庭上做到“手、腦、耳、心”并用,在平時注意總結經驗、教訓,以提高書記員的業(yè)務水平和業(yè)務能力,進而更好地為審判工作服務。(作者單位:鄭州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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