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服怎么申訴
對刑事拘留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拘留申訴流程怎么走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不服的,可以向執行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申訴,提出申訴時要提交申訴書、相關案卷材料及證據等的資料,受理申訴的公安機關要及時處理。
刑事拘留的特點是什么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綜上所述,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當事人認為刑事拘留超期,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時,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訴,申訴時要提交申訴書、案卷材料和相關證據等的資料,由受理申訴的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復核完不立案怎么辦
刑事復核完如果不予立案的話,申請人是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的結果仍然不服的話,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另一種方式是直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一、刑事復核完不立案怎么辦
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有兩種救濟途徑,一種是獲得不立案的書面通知后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另一種是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二、刑事復核哪些內容
對受理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刑事復議、復核案件,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二)是否有控告行為涉嫌犯罪的證據;
(三)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體罪名的限制。
辦理過程中發現控告行為之外的其他事實,可能涉嫌犯罪的,應當建議辦案部門進行調查,但調查結果不作為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的依據。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在日常生活當中面對刑事復核又不給予立案,那么當事人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監督,也可以直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或者是直接復議也是可以的。對于刑事案件復議的重點審核的內容是是否符合核量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等等?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錯誤怎么辦
法律分析:公安派出所如果對案件定性錯誤,可以采取以下救濟途徑:
一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要求檢察部門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或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是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表示不服,依法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的一種法律文書。
一、申請復議的理由
首先,申請人需詳細陳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理由,并對此提出異議。異議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認為不予立案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是認為不予立案決定所適用的法律條文不當或存在誤解;三是認為不予立案決定違反了法定程序或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等。
二、案件相關情況的說明
接著,申請人需要詳細闡述案件的相關情況,包括案發時間、地點、涉及人員、犯罪手段、損失情況等,以證明該案件確實存在犯罪事實,應當予以立案。
三、新證據的提供
為了支持自己的復議申請,申請人可以提供新的證據或線索,以證明原不予立案決定存在錯誤。這些證據或線索可以是現場勘查報告、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等。
四、對復議機關的要求
最后,申請人需明確提出對復議機關的要求,包括要求復議機關重新審查案件、撤銷原不予立案決定、依法立案偵查等。
綜上所述: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是當事人對不予立案決定表示不服,依法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的一種法律文書。在申請書中,申請人需詳細陳述申請復議的理由,說明案件相關情況,提供新證據,并明確提出對復議機關的要求。通過申請復議,申請人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連同案卷材料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十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申請復議。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復議,并在收到復議申請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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