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刑事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刑事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是什么
1、刑事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
(2)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管轄范圍。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在經過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案件立案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流程如下:
1、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立案三個條件
刑事立案三個條件具體如下:
1、有犯罪事實,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法律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3、該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范圍;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刑事立案三個條件是什么
一、刑事立案三個條件是什么
1、刑事立案三個條件是:
(1)有犯罪事實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可以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刑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話,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派出所立案后多久結案
派出所立案后的結案時間應案件的性質不同而不同。對于治安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對于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從拘留到移送檢察院一般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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