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糾問式訴訟的問題
中國屬于大陸法國家系,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在訴訟程序方面的區別為:大陸法系屬于糾問制訴訟, 英美法系則采用對抗制訴訟程序rn糾問制訴訟中被害人只是告發人。被告人只是訴訟客體,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只是被審問,受追訴的對象。rn當事人只有被審問的下場,由法官審問,這樣要律師有何用?糾問式和對抗式是當今世界上最重要的訴訟模式。主要是刑事訴訟方面。既然是是最主要的訴訟模式,就會有其存在的理由。
在我國,糾問式的控訴主體是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追溯被告人,由法院來審判。律師為維護被告人權益與檢察機關對抗。當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機關,顯然律師對抗的能力是有限的,但是在法律范圍內確實維護了被告人的權利。
糾問式的特點就是主動追溯犯罪人的罪行。不是不告不理。這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和統治者階級利益。
法律的價值有自由、正義、秩序。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時代中,國家對法律追究的價值必然有不同。而糾問式更多的表現了秩序價值。
對抗式為了維護公平付出的代價是巨大的,對抗式耗費的司法資源遠遠超過糾問式,訴訟時間也是耗費很大,結果有時真正的犯罪不能得到懲罰。
從概念上看,對抗式看似公平,其實在實際訴訟活動中,由于雙方掌握的社會資源不一樣,聘請的律師能力不一樣,導致的司法不公現象也是很嚴重。
刑事訴訟的結構簡介
能說上兩三分鐘就行現代刑事訴訟職能的基本結構和原則包括:控審分離、控辯對等和審判中立。
1.控審分離,是指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必須分別由專門的訴訟主體來承擔,而不能把兩種職能集中由一個訴訟主體來承擔,如果沒有法定的控訴主體提起訴訟,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動審判任何案件。這也是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原則的由來。近代的司法改革,確立了控審分離原則,是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一個重大進步。控審分離的意義不僅在于使國家司法機關內部有明確的分工,有利于強化國家追訴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訴的質量;更主要的在于使審判機關中立化,從而保證審判機關客觀公正地審判案件。
2.控辯對等,是指承擔控訴職能的訴訟主體與承擔辯護職能的訴訟主體地位平等并互相對抗。在現代刑事訴訟中,能否實現控辯對等,是實現辯護職能的關鍵所在。因為行使控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不論在權力、手段、人員和物質條件上都明顯超過被追訴人,從實際力量對比來說,雙方是難以對抗的,所以,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時,必須可以構建控辯雙方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障辯護職能的有效行使。
3.審判中立,是指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及其審判人員不能有控辯雙方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機關或者人員擔任,而且審判者應當對控辯雙方不偏不倚,平等對待。審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無中立即無公正。為了保證審判中立,控審必須分離,控辯雙方必須對等。
控審分離、控辯對等和審判中立,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證。當前,無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無論審問式訴訟還是對抗式訴訟,都貫徹了上述原則。我國的訴訟結構,控審分離基本上已經實現,但控辯對等和審判中立,還存在著一定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并予以解決。
參考資料:http://media.open.edu.cn/media_file/rm/ip3/kanjw/2005_02_23/xsssf/chapter01/html/15.html
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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